o**********e 发帖数: 18403 | 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CivilSociety 讨论区 】
发信人: oskarlre (oskar), 信区: CivilSociety
标 题: O编辑总结:从梁警官事件抗议游行和HSI突击月子中心看华人维权意识的成长(上)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Wed Mar 11 15:58:41 2015, 美东)
前段时间里美国华人们讨论较多的就两件事,一个是纽约梁警官的枪击误杀事件,一个
是HSI(国土安全局调查部,不少媒体都误传FBI,这么说的都应该一个个拖出去tjjtds.
)突击了几个月子中心,并扣下了一些中国孕妇的护照(原因是为了保证孕妇作为证人
出庭)。 这两个事情在华人中引起了不小的讨论。里面也很有一些观点的交锋。小O参
与了部分讨论,但是远没像当年参与JK的时候在第一时间发文抗议。因为小O一直在
思考一个问题:
为什么无论发生什么事情倒霉的总是华人这头?
月子中心的事情属于美国移民体系讨论,留到下一节讲。这里先说说梁警官(Peter
Liang)的案子。
梁警官的案件的确是悲剧,从现在新闻的陈述来说,梁是在没有任何目标的情况下枪支
走火,然后跳蛋打死了楼下路过的一哥们。(这哥们中弹后还下了两层楼。。。)这属
于极小概率事件。是典型的警察误伤。从惯例来看,对纽约警局的民事起诉合情合理合
法,没任何问题。 但是大陪审团却非常罕见的批准了对梁的刑事追究。为什么说非常
罕见,因为这个的概率从历史来看少于千分之三。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这个网站: http://www.policemag.com/list/tag/accidental-discharges.aspx 这个网站在追踪警察因为各种事故致平民死亡的案例,尤其是走火。例如底特律警察枪支走火杀死一妇女,最后无罪开释:http://www.policemag.com/channel/patrol/news/2014/02/10/detroit-officer-cleared-in-accidental-discharge-death.aspx
美国警察被起诉率低的根本原因是职业危险性。由于是人就会犯错。那么如果对警察走
火,误伤进行严厉追责的话,警察为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必然进行消极态度的执行
任务。例如巡逻时故意快速掠过差区,对一些潜在可能出现危险的楼层不予处理等。从
而造成警力的无力化。加上美国本身平民拥枪近3亿支,如果警力无力化后一些区域就
会处于失控危险。(还记得布朗案后,纽约两警察被杀,其中一名是华人警察么)因此
两权相害取其轻。警察被赋予了第一决定权(即自身判断危险性后可以开枪击毙)和过
失的相对豁免权。因此总说警察excessive force的,我只想问一句,当你家被抢劫的
时候,你愿意警察快点来呢? 还是怕担责任慢点来?
从纽约警署自己报道来看,2002-2012 10年间,纽约警察出现走火达237次。仅2012年
一年就有21起走火,其中12次是在装弹和卸弹时发生,9次是类似梁的事故发生。其中
一起是一个抢劫案,一哥们(不是犯人)试图脱离现场慌不择路,直接撞到了警察,被其
走火的枪干掉了。。。这些事故中警察被刑事追究的数目是:0。
资料来源:http://www.nyc.gov/html/nypd/downloads/pdf/analysis_and_planning/nypd_annual_firearms_discharge_report_2012.pdf
考虑到这个案子的特殊性和时间性(恰好在密苏里布朗案和Staten Island Eric
Garner 案子之后)梁案自然会给华人一个“替罪羊”的感受。
尤其是本案(11月20日发生)前12天,一件另华人更为愤怒的案件的宣判加剧了这一感
受:2013年10月6日下午5时30分,廖怡君与奶奶在法拉盛的人行道上穿过Main St,却
不幸被Ahmad Abu-Zayedeha 撞到身亡。在律师有明确视频证据事发当时廖怡君与奶奶
手牵手遵守交通灯穿过马路,而且该休旅车先撞到奶奶,其前轮再辗过了廖怡君的身体
且警察证明当事人是酒驾(虽然酒精量没达到法定醉驾标准)下,法官竟然无视视频,
选择相信被告的言论(无证据)并只听了47秒的被告陈述后就宣判被告无罪。 而DMV随
后决定当日警察开给被告两张罚单(分别为驾驶不当和未能礼让行人)由于法官做出无
罪裁决(not guilty)予以撤销,这里就不说被告此前还获得了皇后区检察官(DA)不予
刑事起诉的优待。
公理何在?
这里还没提到梁案发生后,一些华人政客如来自Chinatown的民主党籍市议员陈倩雯(
Margaret Chin)迫不及待跳出来要求严办梁的态度也正经激怒了不少华人。 不少华人
质问,刘文建警员被杀(杀手是黑人)的时候,你们这些政客在哪里抗议?廖怡君被害
凶手在逍遥法外的时候,你们政客在哪里抗议?梁这个误伤案如此明显,你们出来抗议
?公正何在?
你们为党说话?还是为自己的种族说话?
而从一些方面来看,梁警官的案子也太容易产生种族方面的联想。这次主导起诉梁的布
鲁克林地区检察官肯尼思·P·汤普森(Kenneth P. Thompson)也是黑人;而监管对梁警
官的传讯过程的州立最高法院的法官丹尼·宗(Danny K. Chun)却是韩裔。在宗法官批
准了检方在收取保证今后释放梁警官的请求之后,格利的姑母当庭强烈抗议:“亚洲法
官!”
如果问小O的观点,我的看法是,无论怎样,梁本身误伤致死是有错,这点大家估计都
同意,但是判罚标准要一致。 别其他族裔都不判,到了梁就判。 否则本来华人在公
职的就少,这么牺牲有份,处理不一的话,那华人在整个社会中受压制的事实不会改变。
极端一些说,在种族丛林的社会里没有对错(别和我扯啥美国人人平等,不是种族社会
,远有排华法案,近有SCA5)如果连族群利益都保不住,那这个族裔就没资格谈对错的
问题。 (事实上我在JK事件里就说过,美国政治正确适用所有种族,唯独华裔,一个电
视台搞笑可以说杀光所有中国人,你换犹太人或者黑人保证死都不知道在哪里) 博弈的
平衡点就是对错的判断。 所谓敢战方能言和,某些人还没战呢,就开上帝视角说对错
。 这和宋襄公没任何区别。 要知道,对刘文建开枪的凶手可没见刘文建是华人就放一
马的。
从诉求来说,华人也没要特殊待遇,只是说明显有争议的案件不起诉,而这个明显撞大
运的事故起诉,是不是待遇太不一样,如果有明确理由能不能给华人说清楚? 别让我
们感觉无论是那头,倒霉的永远是华人?
遇到这种事情,我永远会重复一下歧视的定义:
歧视,是针对特定族群的成员,仅仅由于其身份或归类,而非个人品质,给予不同的对
待。歧视总是以某族群的利益为代价,提高另某族群的利益。
从客观来看,歧视是有一定的判定标准的。可有些人往往把缩头乌龟等于宽宏大量,把
懦弱当做不敏感。 甚至反过来,把抗争当做过分敏感是怎么一回事? 有趣的是,说过
分敏感的群体往往还痛斥华人犬儒,不敢和TG斗。。。这种思路实在让人困惑。 。。
我一向认为华人要团结。但是很多问题如果没有基础的共识和求同存异就没有团结的基
础。 现阶段来看,如果大家对歧视有比较准确的认识。就有利于华人呢的团结。 但现
在的实际状况是许多人有internalize racism, 认为对像华人这样被占有话语权的群体
区别对待是应该的。 谁让人家占上风呢,白人就是比华人优越。 这种人我感觉就比较
容易宽容歧视。 还有一些人认为美国比中国好太多,华人要知足。 也同样是没有反抗
歧视的心态所在。
所以我希望通过这些事情充分的讨论把歧视的定义从宽泛模糊调至明确清晰。 而且从
某种意义上来说,主观感受是非常重要的判定标准。 无论是歧视,bully, 还是性骚扰
,正确且常见的做法是address 其感受并作出相应处理。 而不是让被害群体放弃其感
受。 更不能因为自己没感受就认为别人就不应该有感受。 认识和尊重他人感受是基本
的社会规范。
同样,我们也应注意宣传。 毕竟华人讲究明哲保身..可是在美国,你不犯人,绝对会有
人来犯你,不要以为自己不主动惹事生非就可以了。 自己的利益,只有自己能保证。所
以被欺负的时候一定要反击。
有人说”得饶人处且饶人,适可而止,反而会赢得长期的,真正的尊重”。
事实是,华人在美加,二百年来不正是你说的这样,从来不闹事,遇事跟那些人说的那
样“你退一步,得饶人处且饶人,适可而止“,陈果仁,篮可儿,廖怡君,林俊什么的
一个个死的那样惨都不声不响,结果呢,是不是“赢得长期的,真正的尊重”?
也正因为如此,我非常支持这次华人对梁的力挺。 虽然我个人没有参与白宫签名(We
the people的那个网站我一向是当甜豆腐脑和咸豆腐脑之争看的。。。)但是对12万参
与投票的华人的意向表示赞赏,你们3天7万签名的速度也让我看到了华人维权意识的提
高。 不过我觉得,热情虽好,但是手段真的值得商榷。。。 尤其是对美国各体系的科
普。。。
此外,这里对在纽约举行数千人游行华人的华人各组织及领导人,在微信上组织支援梁
警官的各个热心参与者,及在此事件上热心参与的各位华人名人表示由衷的赞赏和感谢。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被媒体长期潜移默化的负面宣传和种族之间生活的隔离 造成的种
族主义歧视 或者 潜意识中的鄙视或者漠视,短期内是很难消除的。对此我们要有长期
斗争的充分信心和准备。
此处特别感谢张国栋朋友在为NBC报道华人抗议中所做出的努力。
华人和其他任何移民到美国的种族一样,既然来到这片土地上准备生根,那么就需要有
主人翁的意识,而不是客居他乡,寄人篱下。既然是主人,那么我们就要和无视我们尊
严和权益的人斗争。我们要有自己的是非观,而不是一举手一投足都需要看白人乃至其
他种族的眼色。我们应为所有靠自己的辛勤汗水在北美这片土地上耕耘生存繁荣发展的
人们维护自己的利益作出贡献。
行动起来吧!为了今后在美国的生活!为了不做3等公民!为了下一代能够抬头挺胸!
我们现阶段不可能达到我们的提出所有要求,甚至可能连最基本要求都不能实现。积贫
积弱就是华人现在政治生态现状。但是达不到要求不能说我们没有胜利的果实。比较
2008年的活动,那次是华人保卫中华文化的尊严,而且不少华人没有感到切身利益受到
威胁。而无论是JK还,SCA5还是梁警官事件,都是北美华人为自身的利益自发的行动起
来,通过网络平台,有意识的去组织本地区到全国的行动,各地区互相支持,共享资源
,这一次尝试通过不同申诉平台发声,试图联合其他族裔,借助其他政治力量去帮助我
们发声。这些都是2008年的活动中没有的。对于极少参与政治活动的华人。这些宝贵的
经验难道不是抗议活动胜利成果?我们在各地区还出现积极参与和组织的带头人和组织
,这些人都是自发站出来的,他们很可能就是未来华人活动的骨干,甚至领袖。出现并
保持这样的骨干力量难道不是抗议的胜利成果?我们抗争的过程,甚至不尽人意的结果
都可以唤醒更多华人的政治意识,会有更多华人有意识的去参与维权和其他政治活动。
将来可能在更多地区,更多领域出现华人维权的活动,这也是抗议活动成果。通过多次
活动总结经验,锻炼骨干,渐进的改善华人的政治生态就是这次抗议的宝贵财富。
万里之行,始于足下。
改善华人的生存环境,从我做起。
望与君共勉。 | u*****a 发帖数: 6276 | 2 和梁警官的案子最接近的一个纽约警察走火杀人案,发生在 2004 年。
http://www.nytimes.com/2004/02/18/nyregion/officer-avoids-indic
2004年一个白人警官打死黑人的案件,上面是连接。
1)2004年的案子,地方检察官也决定起诉开枪的白人警察,罪名是: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 and manslaughter ;貌似和梁警官的罪名很接近。2015年2月
11
日,纽约布鲁克林检察官肯尼斯·汤普森在大陪审团做出决定后宣布了对梁的起诉,指
控他6项罪名:二级过失杀人、刑事疏忽杀人、二级攻击、二级疏忽致险罪,及两项渎
职罪
2)2004年的案子那个开枪的白人警官在大陪审团面前自己 testified 说自己当时害怕
了,所以不小心开了枪;他的搭档,Mr. Hallik,没有在大陪审团面前作证反驳开枪的
被告的证词。Mr. Hallik said the door flew open and he stumbled back.
Mr. Hallik has told investigators from the District Attorney’s Office that
his view was blocked in the crucial moment when Mr. Neri fired.
Mr. Neri, who screamed over his radio for an ambulance after the shooting,
reportedly said afterward that he had no memory of firing his weapon.
3)该案是房顶巡逻,按照当时的警察行为规范,可以举枪射击。
4)该案的大陪审团,其成员主要是黑人和墨西哥裔。
反过来看,梁警官没有自己 testify;他的搭档却做了对梁不利的证词。
这就是两个大陪审团得出不同结论的原因:他们相信警察的证词。
其次,梁警官当时在平民出入的楼道里,貌似按照目前的警察行为规范,不可以没有警
告,直接举枪射击。
回到2004年那个案子,按本版某种理论,那些当时支持白人警官无罪判决的黑人或墨西
哥人大陪审员,太TMD自恨了,当了搅屎棍,是白奸,无视自己族裔的权利,皮肤都漂
白了!
是这样的吗?
最后还是纳税人买单:The Stansbury family settled with the city for $2.1
million. The incident passed into history. | u*****a 发帖数: 6276 | 3 1) 几乎没有地区检察官的指控会因为其它组织或个人的反对而被修改。他们有司法独
立性,没有人会 second guess 他们依据手上的证据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即使国
会或美国总统有异议,也无可奈何。
2)同样,大陪审团的决定也是完全独立,无法推翻的。比如最近一个的大陪审团拒绝
起诉白人警察的决定,现总统只能表示遗憾,而没有指责大陪审团失职。即使在大苹果
的那个案子,录像都有,仍然不起诉,因为警察当时的作为,虽然过火,但仍然按照警
察行为准则进行。动手的警察可能有民事诉讼等着,但刑事罪起诉不成立。
3)梁警官的案子和上述案子不同的是:其它的警察打死平民的案件,哪个搭档冒出头
作证反对另一个警察??你要是大陪审团的成员,相信不相信一个警察,而且是在现场
的警察的证词?该搭档的证词如果不是伪证,那么梁警官当晚的行为,allegedly 违反
了警察的行为准则。比如何时把手指放在枪的扳机上,比如是否应该对枪击受害者进行
急救。最不利的是,他自己当时就意识到枪打错人了,但更恐怕自己丢掉工作,而不是
中枪者的死活。警察也有职业道德这种行规,在他们入行时就 committed to 保护自己
辖区的良民。就如救火员去救火有威胁一样,你入了这行,就应该知道事情的轻重缓急
;否则就是失职。
4)给地区检察官施压是于事无补的。找个好律师倒是最重要的。想明白他的搭档的证
词是否有假也是关键。但美国的司法公正性是让每个刑事案的被告,有在法庭和陪审团
面前申诉的权利。梁警官依然有机会证明自己的清白;他需要自己亲口说出。在大陪审
团听证会上,梁警官选择了沉默。法庭上作证是证明他清白的最后机会,也是让事实真
相大白的好机会。 | u*****a 发帖数: 6276 | 4 Afghanistan Veteran-13611483 days ago:
The only justification for anyone to fire a weapon in this type of situation
is when that person has a reasonable belief that they face a risk of death
of grievous bodily harm, or that someone else faces a risk of death or
grievous bodily harm. These parameters are expanded for law enforcement to
include stopping the flight of a dangerous criminal, and for the military to
include protection of sensitive equipment or information.
The training for use of lethal force instructs the shooter to aim at center
mass, i.e. the chest area of the target, and to keep shooting until the
person is incapacitated. Ideas such as warning shots or shooting to wound
are for movies only, nobody does such things in real life.
Based on publicly available information, it seems that these officers did
not follow their training. They also appear to have violated three of the
four basic rules of firearms safety: a) never point the weapon at anything
you do not want to destroy; b) never put your finger on the trigger until
you are ready to fire the weapon; and, c) always be absolutely sure of your
target, and the area behind your target. (The fourth basic rule of firearms
safety is to always treat every weapon as if it is loaded.)
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an "accidental" discharge of a weapon. Such
incidents are more properly called a "negligent" discharge because an
unintended discharge is always the result of someone's failure to follow
safety rules.
Finally, I have no way of knowing what happened and what was going through
Officer Liang's mind when the incident occurred. If I had to speculate, I
would guess that it was a moment of panic and/or a rookie mistake.
Unfortunately, mistakes have their consequences, and handling a firearm,
like riding a motorcycle or piloting a plane, has a low tolerance level for
error.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have powers not granted to regular citizens
and should therefore face a higher level of accountability for their
ac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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