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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 发帖数: 87 | 1 钱穆先生说:满清政权是“部族政权”[1],满清贵族入据中原后,为保障满洲主体统治,奉行“首崇满洲”政策,给予旗人以诸多法定特权,在制度上保证全体旗人在长达二百六十多年时间里,享受着高于国内其他民族的待遇,正如蔡元培先生所言:“满人这个名词,是代表特权的记号 ”[2]。
一、旗人制度性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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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方面
“……清代政治,和中国传统政治不同,因它背后有一批特别拥护皇帝的,这便是皇帝的同部族,就是满洲人。照理皇帝是一国元首,他该获到全国民众之拥护,不该在全国民众里另有一批专门拥护此政权的。这样的政权,便是私政权,基础便不稳固。清代政权,始终要袒护满洲人,须满洲人在后拥护,才能控制牢固,这便是这一政权之私心”[3]。基于这种“私心”,满清统治者在政治上给予满人以远高于汉人的特权。
1、入仕条件
清代汉人入仕基本要通过科举考试,这种作法本无可非议,但与之相反的是,清代满人入仕,则无此限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学校、荐举、议叙、捐纳、世袭、荫子、翻译科举等等,不一而足。清末朱彭寿说:清代“二百余年来,旗人由科举入仕而为一、二品文武官者,不足四百人,较之由他途进身之旗员,实居少数”[4]。和坤二十多岁时只是个普通侍卫,得到乾隆宠信后,几年就入阁为相,执掌政务。咸丰宠臣肃顺原本是个闲散宗室,年轻时无事可作,整天反穿件老羊皮袄,牵条狗到处闲逛,完全是个地痞,可一朝得宠,不多年就位极人臣,有清一代,类似情况不少,汉族官僚无一人得到过这种恩宠。
乾隆二十年三月十七日的《上谕》中说:“满洲风俗素以尊君亲上,朴诚忠敬为根本,自骑射之外,一切玩物丧志之事皆无所渐染。乃近来多效汉人习气,往往稍解章句,即妄为诗歌,动以浮夸相尚,遂至古风日远,语言诞慢,渐成恶习”,同年五月十七日《上谕》又说:“近日满洲熏染汉习,每思以文墨风长,并有与汉人较论同年行辈往来者,殊属恶习。”又说,“嗣后八旗满洲,须以清语、骑射为务,如能学习精娴,朕自加录用,初不在其学文否也。”
这充分暴露出满清统治者的真实用意,他们想把汉人精英完全束缚在八股取士的道路上,以文章博取功名,无以旁骛。而旗人则专心习练弓马,保持勇武善战的传统,随时可以镇压汉人的反抗。而所谓“旗人不参加科举,是避免与汉人争位”不过是可笑的借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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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职限制
满清官制中的中央政府官员有“官缺”,分为“满缺、蒙古缺、汉军缺、汉缺”,原则上官缺由本族人担任,实际却是满缺不能任汉人,汉缺则旗人当然可以担任。重要部门及职务的官缺,满缺占大多数,八旗官职及理藩院职务,汉官不能担任,东北、热河、内外蒙古、新疆等边疆地区的官职,直到清末才有少量汉人担任。涉及军事、皇族、民族事务和钱粮军火等重要职务的官缺均为满、蒙独占,汉人根本不能染指。地方督抚虽然不限满汉,但康熙时期汉人担任督抚的“十无一二”,乾隆时期清军入关已经一百多年,江南才士杭世骏,他中乾隆元年博学宏词科第五名,授翰林编修。当他由翰林被保举御史时,例试于保和殿,在策文中提出了“朝廷用人,宜泯满汉之界”,并指出,当今用人还是“内满而外汉”,例子是当时侧重军务的总督都全由旗人担任,没有一个汉人,巡抚“满汉各半”。以上种种情况直到清末也没有得到改变,光绪年间,满清宗室、国子监祭酒宗室盛昱说:“八旗之人不及汉人什百分之一,八旗之京官多于汉人数倍”[5]。
3、权力掌握
有清一代,诸帝虽皆宣称满汉一视,但汉官从未进入过权力核心。清初最高决策机构为议政王大臣会议。“国初定制,设议政王大臣数员,皆以满臣充之。凡军国重务不由阁臣票发者,皆交议政大臣,每朝期坐中左门外会议,如坐朝仪”[6],直到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议政王大臣会议撤消,除范文程和宁完我这两个老牌汉奸在顺治朝曾短期进入外,包括汉军旗人在内的汉人,再没有人担任过议政大臣。
雍正朝设立军机处,并从此成为满清的行政中心,“军机处,地近宫廷,便于宣召。为军机大臣者,皆亲臣重臣,于是承旨出政,皆在于此矣”[7],军机大臣多为满、蒙人担任,而没有实权的内阁则汉人文士居多,“雍正以后,承旨寄信有军机处。内阁宰辅,名存而已 ”[8]。清代中央六部,一个部有一满一汉两个尚书。虽然名义上不分高下,但仅限于两个人意见相同的时候。实际上满尚书是正部长,汉尚书是副部长,各部实权完全抓在满官手里。
清代末季,满清统治已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无论縻平内乱,还是应付外患,基本都要依靠汉官,即使这样,满清统治者仍对汉官不予重权,一九一一年五月成立的“内阁”,其十三名成员中,满洲贵族八,而皇族占六,蒙古贵族一,并把持重要部门,汉官四人,只担任没有实权的部门长官,不过是点辍而已[9]。可见,所谓满清政权是满汉地主阶级的联合一说,实乃大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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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方面
顺治(1644年)元年清廷下令:“凡八旗壮丁、差徭、粮草、布匹,永停输纳”[10],免去了他们除兵役之外的全部义务。清代旗人不但不服徭役,不纳钱粮,还享有广泛的经济特权,广大汉族负担着供养满人的义务,清末满人翘楚端方说,“汉人无不纳税,旗人则以兵之名额,坐领饷糈,有分利之人,而无生利之人”[11]。
1、圈占土地
“满洲贵族入关之初,为了重建农奴制庄园,在北京周围五百里内各州县大量圈占土地”[12]。顺治元年(1644年)十二月,摄政王多尔衮以皇帝名义给户部下达“圈地令”:“我朝建都燕京,期于久远。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汉人)无主荒田,及明国舅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田地甚多。尔部可概行清查。若本主尚存,或本主已死而子弟存者,量口给与,其余田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此非利其地土,良以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无处安置,故不得不如此区划。然此等地土,若满汉错处,必争夺不止。可令各府州县乡村,满汉分居,各理疆界,以杜异日争端。今年从东来诸王各官兵丁及见在京各部院衙门官员,俱著先拨给田园。其后到者,再酌量照前与之”[13],据此,满清实行第一次跑马圈地,顺治二年、四年又进行了两次。三次大规模圈地,共圈得良田十六万余顷(另一说为十九万顷),遍布北京、河北各州县。名义上圈占的是前明皇亲国戚的空地,实际上大量良民土地被圈入,给广大汉族人民造成难以形容的灾难。“圈田所到,田主登时逐出,室内所有皆其有也。妻孥丑者携去,欲留者不敢携。其佃户无生者,反依之以耕种焉”[14]。这一点从满清皇帝的诏书中也可见一斑:“今闻被圈之民流离失所,煽惑讹言,相从为盗,以致陷罪者多,深可怜悯”[15]。
满清政府把以强盗方式获得的大量土地房屋,按八旗内部等级进行分赃,一个满旗“披甲人”,也就最低级的八旗士兵,可得到房两间(后改一间),耕地三十亩[16],而满洲贵族所获更加丰厚,这种赤裸裸的强盗行为直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才被彻底终止。
2、强迫投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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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将士通过圈地得到大量土地,但习惯于抢掠的他们没有兴趣也没有经验来耕种这些土地,所以,八旗将士就强迫原来土地上的汉族农民投到他们门下,充当农奴。对此满清统治者并不禁止。顺治帝在顺治二年四月给户部的上谕说:“前听民人投充旗下为奴者,原为贫民衣食开生路也。… 今闻有满洲威逼投充者。又有愚民惑于土贼奸细分民屠民之言,辄尔轻信,妄行投充者”。又说:“又距京三百里外,耕种满洲田地之处,庄头及奴仆人等将各州县庄村之人逼勒投充,不愿者即以言语恐吓,威逼迫胁。各色工匠尽行搜索,务令投充,以致民以不靖”[17]。汉族农民被迫投充,或不得已而带地投充,使满洲贵族扩大了对奴隶的占有。户下人属于主人所有,主人可以随意把他们出卖。这个恶政直到乾隆年间才被严令禁止。
3、对旗产的特殊保护
到清中期以后,旗地却出现了另一种问题。由于八旗子弟大多不务正业,吃喝嫖赌,大肆挥霍,所以经常入不敷出,于是他们便开始“崽卖爷田”,抵押甚至出售土地。早在康熙年间就出现旗人私自出卖土地的情况,以后逾演逾烈。乾隆二年御史舒赫德估计,旗地“近京五百里者,已半属于民人”,三年后又一位御史禄谦上奏称:“旗人地亩入于民间者,十之六七。” 乾隆十年,御史赫泰上疏中讲得尤为清楚:“至于在旗地亩,向例不许卖与民间,俱有明禁,因旗人时有急需,称贷无门,不敢显然典卖,乃变名曰老典,其实与卖无二,至今而旗地之在民者,十之五六矣。”
满清皇帝为维持八旗制度,严禁旗民典卖、出售旗地,明确规定:“八旗地亩原系旗人产业,不准典卖与民,向有定例” [18] ,这就是所谓“旗民不交产”的例禁。雍正即位后拨出专款强制回赎旗地。凡是红契典卖者给全价,白契典卖者给半价或者不给价。旗人典卖土地基本是私下交易,白契居多,这种回赎又使许多汉民损失惨重。回赎数量十分惊人,乾隆二十七年一次就赎回旗地二百多万亩,嘉、道、咸诸帝又无数次重审、回赎,但终究难以抗拒土地流动的大趋势,咸丰二年(1852年)户部规定取消旗、汉地产禁止典卖之法,通过税法变相的承认买卖典当的效力,只要照章纳税即可。但是直到清末修律,才彻底废除“禁旗民交产”的法令。
4、八旗绿营待遇迥异
一个八旗步兵,顺治年间月饷银二两,年米十余石(清代每石粮合现在九十公斤左右)出征时另有“行粮”,每人每月银二两,每日小米八合三勺[19],康熙九年(1670年)三月规定:“甲兵每人每月增银一两,岁米二斛(合一石)”[20],此成清朝定制:京旗前锋、护军、领催(拨库什,相当于军士)月饷4两,马兵月饷3两。每年饷米均46斛(合23石);步兵领催月饷3两,步兵月饷1两5钱,每年饷米均22斛(合 11石)。清代一个七品官员的俸禄是每年银45两、米22石5斗,八品官是银40两、米20石[21]。也就是说一个普通的八旗骑兵,其收入与一个十年寒窗的科甲进士基本相同,而顺治朝绿营步兵月饷一两,马兵一两五钱,康熙时北京绿营马兵月饷二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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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财政支出,军事开支占重要部分。康熙年间,兵饷马乾银一项每年即占中央财政支出的70%,道光朝为72%。而其军费的一半以上都耗费在人数最多时仅有 27万人的八旗军身上。如嘉庆朝60万绿营官兵每年兵饷马乾银约1200万两,仅占当年总数的46 %,其余1400余万两为八旗官兵兵饷马乾,约占总数的54%。
(三)、法律方面
1、为宽免旗人死罪而特设法条
顺治十二年定例:“凡满洲、蒙古、汉军官员军民人等,除谋为叛逆、杀祖父母、父母、亲伯叔、兄,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外;凡犯死罪者,察其父祖并亲伯叔、兄弟及其子孙阵亡者,准免死一次。本身出征负有重伤、军前效力有据者,亦准免死一次”[22]。
2、用鞭责、枷号取代正刑,“犯罪免发遣”
笞、杖、徒、流、死并称为五刑,自隋唐以来各朝通行,《大清律》也有相同规定。而旗人有犯,应处笞、杖、徒、流的,以鞭责、枷号代之,此所谓旗民“刑罚异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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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旗人犯罪,笞仗各照数鞭责。充军留迁,免发遣,分别枷号”[24],枷号又称枷示,即在监外带枷示众,揭其所犯罪状。具体枷号折抵法则是相当轻的,比如仅次于死刑的充军,折抵枷号70至90日,甚至杂犯死罪者也可以枷号(真犯死罪者不可),对此,清史作者们的解释可谓直白:“以旗人生则入档,壮则充兵,巩卫本根,未便离远,有犯徒、流等罪,直以枷号代刑,强干之义则然”[25]。
清沿明制无官当,但类似的“消除旗籍”即将旗人降为汉民则是旗人特有的处罚方式。
按律文规定,旗人犯笞杖罪,各照数鞭责;犯军、流、徒罪免发遣,以枷号代之。笞、杖之刑,在执行上以板代之,并有折算方法,故称“折责”。清初笞、杖所用板,即古代之讯杖,用竹或木做成,犯罪不承即用之,因此讯杖重,笞杖轻[26]。旗人犯笞杖,以鞭代之。
3、旗人司法管辖的特殊化
清律规定,若犯罪的双方俱系旗人,不得由州县审办。八旗兵丁、闲散家人等,犯笞、杖罪者,该管章京即照例回堂完结,即旗人犯笞、杖轻罪,由其所在旗审理。雍正十三年规定:八旗案件,俱交刑部办理,但“细事仍听该旗完结”。即应得罪名在徒流以上者,方得送刑部审办。康熙二十四年,先于江宁、杭州设理事厅官,翌年三月起,西安、荆州、镇江、福州、广州等八旗驻防之地也各设理事厅官一员。三十七年,因直隶巡抚于成龙题请,设立满洲理事同知,驻保定,审理旗人斗殴等案,后添设张家口同知、天津同知、通州通判分别审理[27]。对于康熙时八旗驻防普遍设有理事同知一事,乾隆时人萧奭说:“国制,凡旗人在外,不归汉官统辖。与民人争讼,则将军督抚会理事同知庭鞫。八旗驻防之地皆有是(理事同知)官”[28]。
4、旗人的刑罚执行的特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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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斩立决者可以减为斩候监,刺字不刺面而刺臂,不但八旗设有专理旗民讼狱的理事同知,而且“理事同知衙署各有囹圄”,也就是旗人有专门的监狱。自乾隆四十三年定例,驻防地方如有秋审人犯,不必解部,即于同知监狱监禁。
徒刑则有专门的监狱。
(四)、清代旗人其他特权
1、文化教育方面
顺治朝设八旗官学,专为八旗子弟而设,初时每旗一所,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改每二旗一所。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又恢复每旗一所。每所各设助教满洲2人,蒙古1人,教习满洲1人,蒙古2人,汉4人,掌分教学生。
从清初到嘉庆四年,满清宗室参加科举考试,“俱不由乡试,径赴会试”[29],这就等于现在连中学文凭都没有就可以直接去考大学,若宗室有人成绩稍好,则破格重用。八旗中的举人、生员也往往得到优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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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活方面
满清入关之初,就将北京内城汉民迁出,专供旗人居住,在各地驻防的旗人也专城而居,一百年前,在南京、杭州、福州、成都、广州等战略要地,省城大邑均有满城,一如后来日本侵华时的据点。
3、婚姻方面
清代禁止旗女嫁与民人为妻,但鼓励旗人娶汉女,嘉庆时期,对“旗人婚嫁”作出规定:旗人之女不准与民人为妻。若民人之女与旗人联姻者,该族长佐领详查呈报,一体给与恩赏银两。如有谎报冒领,查出从重治罪[30]。
以上诸方面基本系制度所及,而制度之外,满清统治者对旗人的恩眷比比皆是,康熙四十八年(1709)六月,江南发生瘟疫,康熙对于江南普通百姓的生死不但漠不关心,甚至把一起发生在当地的所谓谋反案与瘟疫联系起来,认为江南遭此一灾,实为报应。但对杭州的驻防旗人则关心备至,专门发出了情深意切的上谕以示慰问。有这种浓厚的“民族感情”基础,整个清代,满人所享有的地位之崇、优惠之丰,可想而知。
二、特权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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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满清统治者将八旗视作维护和巩固政权的基石,所以才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给予旗人以多种特权,因此清代满人对汉人充满优越感,这样做不仅造成满人对国内各民族,尤其是汉族的民族压迫,形成民族冲突的渊源,也使满人自身出现许多统治者始料未及的问题。
(一)、影响满人民族素质,
清初八旗劲旅“野战必胜,攻城必克,所向无前”[31],这支部队虽然只有十余万人,满清统治者却靠他占领中原,消灭南明及其他反清力量,征服了拥有上亿人口的汉族。入关后,满清统治者将原本军民一体的八旗改变成单一的军事组织,全凭国赋供养,并规定满汉不通婚姻,不同城而居,并不鼓励旗人汉化,目的是要保证八旗兵的战斗力,把满清对中国的统治建立在满洲军事优势的基础上。乾隆皇帝曾说:“朕常躬率八旗臣仆,行围较猎,时以学习国语,练习骑射,操练技勇,谆切训诲,此欲率由旧章,以传奕祀,永绵福祚。”
然而,事与愿违,入关后八旗兵战斗急剧下降,康熙年间平三藩,收台湾基本上由绿营担任,八旗部队在同准噶尔蒙古的几次战斗中,表现不佳,以乌兰布通之战为例,八旗兵力达十万人,但组织混乱,指挥不力,加之主将怯战,不但未能将只有两、三万人的敌军消灭,自已却伤亡惨重,内大臣佟国纲(康熙的舅舅)阵亡。到乾隆、嘉庆年间,八旗兵已基本失去战斗能力,训练时“射箭箭虚发,马驰人堕地”[32],雍正、乾隆年间的一些重要战争,如柴达木之战、平定大小和卓之战、大小金川之战中,只有少量八旗官兵参战,其中一些号称精锐的八旗部队的表现却不如绿营兵。嘉庆至清末,八旗军逐渐演变成专靠国家供养的社会救济组织,根本不能称其为军队。1799年清军在镇压白莲教大起义时,曾一度把京营八旗中最精锐的健锐营和火器营派往前线,结果因军纪败坏,不听约束,未及投入战斗就被迫撤军回京。
八旗部队战斗力的衰落,在于整个民族的堕落,由于旗人拥有经济特权,不用劳作就可衣食无忧,加上从顺治后期战争减少,而满清统治者又禁止族人务农务工,所以,八旗子弟成天游手好闲,追求奢侈,讲究排场。康熙时的满人“嫁一女可破中人数十之产,送一死可罄人生数十年之用,暴殄天物,莫可计算”[33],而后世则更甚。如果说满洲贵族上层财大气粗,普通旗人怎能相比?但世风如此,上行下效,清末宗室盛昱说“‘穷奢’ 二字,实可为我旗人写照。愈穷愈奢,愈奢愈穷,此两字当作如是解也”[34]。关于八旗子弟诸多行状,所述所载比比皆是,不用笔者赘言。总之,在这种大环境下,要求满人“练习骑射,操练技勇”,不过是一厢情愿而已。
更为糟糕的是,满清统治者给予旗人的政治特权,造成满族官员队伍素质的低下,由于满人入仕条件宽松,缺多人少,又不限资格,而且升迁较快,所以,满人往往不重视学习,子弟教育很是马虎。时人回忆“大概有清以骑射得天下,本重武轻文。即如满洲大家教育子弟,每日雇一教读,其雇价月不过数金,少则只二金而已。无他,旗人出身容易,不必学优而始可仕也。是满族人才缺乏,亦误于‘何必读书’四字耳”[35]。同样是那个盛昱,不无气愤的说:“笔贴士,旗官之初阶,近者不由学而由捐,黄口乳子,目不知书,伺候堂官有如奴隶,侵尔升司官,放道府,甚至长封疆,长台阁,内乱之所由起,外侮之所由来,孰非此辈这厉哉!”[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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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恶化旗人生计
这里应明确一个事实,满清虽规定八旗由国赋供养,但并不意味着每个旗人生下来就有钱粮可得,除满洲世袭贵族之外,大多数旗人只有披甲当差才能得到相应待遇,这样就产生了问题,八旗兵是有定额的,从清初到清末基本保持在二十余万,而八旗人口不断增长,有的一家数口只有一人能披甲,其他人就成了闲散余丁。以一人之钱粮养多口之家,顺治朝时期“物价腾贵数倍,所得月饷有限,而器械、什物、棚仗、马匹,无一不系自备”,所以八旗兵 “有饷而穷”[37]。也就是说,早在顺治年间就出现了“八旗生计”问题。到康熙时,八旗生计已经十分严重,生活困难的旗人有时聚集几千人到皇城长跪请愿,恳求皇上赏赐,甚至险些酿成暴动事件[38],而到了清中后期,普通旗人的生活更加贫困,甚至超过汉人,出身于满洲正红旗的著名作家老舍先生,回忆他父亲在抵抗八国联军的战争中阵亡后,家境更加艰难。“夏天佐饭的‘菜’往往是盐拌小葱,冬天是腌白菜帮子,放点辣椒油。还有比我们更苦的,他们经常以酸豆汁度日,它是最便宜的东西……把所能找到的一点粮或菜叶子掺在里面,熬成稀粥,全家分而食之”[39]。
对于八旗生计问题产生的原因,满清统治者一概推到旗人身上,雍正说:旗人“不勤骑射,不谱生计,妄费滥用,竟尚服饰,饮酒赌博,失其生计,至于穷困”[40]。雍正的话虽不无道理,但并未触及根源,众多旗人之所以生计无着,有自身的原因,然而最根本的是满清对八旗的所谓 “恩养”,长期不劳而获,养尊处优,早已使旗人养成好逸恶劳的习惯,同时,旗人们也知道“主子”不会看着他们饿死,所以习惯于坐享钱粮,久而久之,旗人失去了自谋生计的愿望和动力,甚至鄙视务工务农的同族。
满清皇帝对于族人的困难倒是竭力扶助,或出公帑赎回旗地,或蠲免旗人所欠公款,甚至格外恩赏,有时一次下发几百万两银子,相当于给每户旗人发几百两银子的红包(当时一品大员年俸也不过一百八十两银子)。这种格外赏赐在清代并不少见,仅康熙一朝,就以“赈济”的名义,先后向八旗发放帑金一千二百多万两,雍正乾隆两朝发放两千多万两,但每次赏赐后都很快被旗人挥霍一空,令清帝也无可奈何。对于这种情况,一些汉官提出将在京旗人迁到边疆屯垦,却被清帝拒绝,因为清帝认为八旗在京卫戍是祖制,不能改变,其实,他们是怕如果将旗人迁走,其自身安全得不到保证。所以旗人“不士、不农、不工、不兵、不民,而环聚京师数百里之内,于是其生计日蹙,而无可为计”[41],八旗生计问题终清也没有得到解决。
(三)、制造满汉隔阂
清末宁夏副都统志锐在给清政府的奏折中说:“朝廷之优待,与旗人之自待,俨然贵不可攀,此所以动人心之不平也,满州人数统总不过数万,较之外一行省,有绌无赢,若使功名富贵一如汉人,不过于各行省中又一省耳。…同一大学士,满则尽人可得,汉则非科甲不能。同一谥法,满则拜相即加文字,不论出身,汉则绝无此例。六部堂官必须满汉各三,司官则满必掌印,且有无汉官之衙门。御史为风宪之官,通院八十名,旗人尽居扈其半,兼之卑鄙无识,不称职者居多,早为汉人之所轻视,旗人获咎,有所谓西路换班,起用废员专条,汉人则无之。驻防兵丁……废弛腐败,坐食优游,小民终岁胼胝,徒供驻防温饱,且恃骄贵,到处欺凌,积忿之深,不止一日。刑律有发交驻防兵丁为数一条,显然有贵贱之分,此尤动汉人不平之气。综计旗人所占优势之事,尚不止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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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即使到清末,满汉之间仍存在鸿沟,有清一代这条鸿沟不仅存在于普通满汉百姓之间,更明显的存在于汉族士人与满洲贵族之间。早在满清入关之初的顺治朝,工科副理事官祁通格在顺治十年二月接连上疏,指责满汉官“其法不一”,“当一体立法”。詹事府少詹事李呈祥甚至提出:“部院衙门,应裁去满官,专用汉人”[42],顺治帝一反平日亲近汉官的作风,他对洪承畴说:“李呈祥此疏,大不合理。”“朕不分满汉,一体眷遇。尔汉官奈何反生异意?若以理言,首崇满洲,固所宜也。想尔等多系明季之臣,故有此妄言耳”。都察院副都御史宜巴汉等弹劾李呈祥“讥满臣为无用,欲行弃置。称汉官为有用,欲加专任。阳饰辩明,阴行排挤”,应予革职交刑部议处。刑部议李呈祥“蓄意奸宄,巧言乱政”,应当处死。顺治帝命免死,流徙盛京[43]。前面谈到的就满汉问题给乾隆提意见的杭世骏,以及嘉庆朝洪亮吉“俱遭严谴,后遂结舌,引为大戒”[44]。对于汉人“乾隆、嘉庆间,防畛犹严,如岳襄勤公之服金川,二杨侯之平教匪,虽倚任专且久,而受上赏、为元勋者,必以旗籍当之”[45]。乾隆中期,有一位叫李羲章的朝鲜官员出使清朝后,对朝鲜国王谈到,当时清政府中的汉官如客如奴,与满官积怨颇深。
本来满官就位高权重,加之满清皇帝对满员的偏袒,清政府中满员一般都对汉员并不尊重,特别是清中前期,这种情况尤其严重。康熙五年,在吏部会议上,满侍郎泰必图因与汉侍郎冯溥意见不会,泰必图“瞠目起立,张拳向冯”[46],竟要殴打汉人同僚!咸丰朝肃顺为户部尚书,对汉尚书周培祖十分无礼,周培祖已批阅的公文,肃顺随意更改,而周根本不敢与之争。
由于满清统治者对汉官历来不予信任,加之天威难测,所以,清代汉官不但没有明代官员那种直言敢谏的作风,而且往往缄默少言,就是有功之臣也不敢稍有自傲之举。
曾国藩糜平洪杨,对满清有再造之功,金陵城破之日,报捷奏章竟以湖广总督,旗人官文领署,以示谦让,随后裁减湘军,停办厘金,所求不过自保。满清不但没有兑现破金陵封郡王的承诺,反而对其多有责难。曾只被封了个候爵,当了个只有虚名的大学士,终生连军机处都没进过,李鸿章的境遇比曾国藩还不如,他为清朝费尽心血,却一辈子受尽了窝囊气。而僧格林泌,不过消灭了两万孤军深入的太平军,就晋升亲王,世袭罔替,至于满洲贵族,稍有微功更不吝封赏。
(四)、激化满汉矛盾
前面谈到,满清入关后通过各种制度性特权,对汉族进行剥削和压迫,如圈地投充以及血腥的剃发易服,这本已埋下民族矛盾的祸根,而清统治稳固后,满人仍不收敛。康熙宠臣王鸿绪曾论各省驻防旗兵之骄横:“驻防将领恃威放肆,或占夺民业,或重息放债,或强娶民女。或慌诈逃人,株连良善;或收罗奸棍,巧生札诈。种种为害,所在时有”。不但满洲贵族飞扬跋扈,不少普通旗人也欺压汉民,横行不法。嘉庆年间,驻防太原八旗“剽悍,窝盗为匪,肆无忌惮,居民指满城为‘梁山泊’”[47]。由于旗人享有法律特权,犯法后地方官不能处理,所以时常有旗人滋事生非,结果造成清代满汉民族之间的积怨与敌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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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在满清统治较为稳定的中前期,汉人慑于满人威势,只能忍气吞声,但随着满清统治的日益腐朽衰败,特别是外辱频至,汉族开始对满清统治进行反抗,“乾隆末叶,民变之事已屡见不鲜”[48]。这些民变其实就是反清起义,而由于满清统治者制造的“满汉畛域”,这些反清起义,大多带有反抗民族压迫色彩,而且这种反抗愈演愈烈,到“太平天国”起义,达到最高潮。由于“太平天国”自身的重大缺陷,加之清朝依靠汉族能臣,所以这场起义被镇压下去,但也对满清统治造成了极大冲击,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汉族官员开始较多的掌握地方实权,并与满洲贵族分庭抗礼,争夺权利。然而,满清统治者出于狭隘的民族观念,对汉官进行压制,并继续保持满人的各种特权,所以,不仅普通汉族人民对满人极度不满,视其为异类而心生怨恨,就是汉族官员也开始与满清离心离德,1900年底,英国驻汉口代理领事法磊斯在一封信中转述他和湖广总督张之洞的谈话说:“他(张之洞)和我所见到的所有汉人官员一样,憎恨满人,因为他们把持中国、搜刮民脂民膏,他们不顾自己的能力和是否胜任,总能升官发财。中国要想改革只有一法:废除满人一切特权,不论是旗人的俸禄还是仕途特权”[49]。庚子年间的“东南互保” 及清末的立宪运动就是这种倾向的突出表现。而满人特权尤其成为革命党人号召反清的重要理由,邹容在《革命军》中,对满人垄断权力的现象进行痛斥,引起轰动,《民报》则指出:“夫以民籍计之,满人之数,裁当汉人百之一,而服官者,其数乃等于我(指汉族),天壤间不平之事未有若斯之甚者!况夫藉口于不分满汉,举枢要之职,壹以属彼族之私昵”[50],同盟会“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纲领更得到广泛认同和拥护,满清统治的最后十年,已是危机四伏。
对于清朝统治者制造满汉隔阂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满清政权中也不无明白之人,张之洞上疏指出:“欲御外侮,须先靖内乱,内乱之源,即是满汉不同法、满汉隔阂歧视,若朝廷能决心化除畛域之见,以满汉为一体,人心自定,乱党、莠民无可借口,立宪各事以此为基础,推行无碍,国方可大治。”就连满洲贵族内部也对满人特权提出批评,要求满汉一视,然而,这些都没有能改变满清政权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终于在革命党人枪炮之下,在袁世凯逼宫声中,清帝无奈退位,满人吃了二百六十多年的“铁杆庄稼老树米”也被一朝拔光。
值得一提的是,辛亥革命爆发后,在旗人驻防地区不同程度发生了对满人的报复事件,一些满人被杀,民国初年,满汉关系紧张,满人地位低下,当时满族人唐日新诗云:“自从民元到如今,民族沉怨似海深,满族伤残如草菅,谁敢自言满族人”。其言或有过分,但必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旗人的状况,这不能不说是满清统治者自造之孽而祸及后人。
三、余论及小结
在本文结束前,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是满清恩养八旗与明朝厚待宗室的关系,有人认为两者性质相同,民国清史大家孟森先生亦持此论,然以笔者之见,两者并不相同,首先:清之满人是一个民族,而明之宗室只是个阶层;其次,清之恩养满人,是为了保持满人在国家政治、军事等方面的绝对主导地位,而明之厚待宗室则正相反,明之宗室绝对不许参预任何政务,只许他们当富家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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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把满清八旗与明朝军户相等同,认为满清“恩养”八旗只是养兵之举,其实这种观点是没有深入了解两者区别。在明朝,军户来源复杂,“凡是其他户役没有或不便接收的人户都被推到军队中,使军户系统的组成成员成分庞杂,对卫所军士的战斗力以及社会地位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51]。军户社会地位低于民户,甚至不少罪犯被充作“恩军”,明中期军户大量逃亡,军户“承担的差役负担沉重,社会地位也相对低下,故明人一般以脱离军籍为幸”[52],但在清代,旗人多为“从龙勋旧”,高人一等,普通八旗士兵甚至可位及公卿,拥有旗人身份是光荣的事情,出旗是一种处分,就象现在被单位辞退一样,特别是清中后期,八旗已经很少承担作战任务,可见八旗与军户性质完全不同。
八旗制度是满清立国之本,旗人尤其是满人系满清的依靠力量,所以满清统治者给予自己族人以各种特权,实行旗民分治,制造满汉畛域,目的是将满人与社会隔绝,成为职业军人集团,以确保其带有浓厚奴隶制色彩的贵族统治长治久安,虽然这种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实现,但其后果是严重的,对满族的影响是恶劣而深远的。享有多种特权的满人在心理上长期与主体民族汉族相分隔,不但有清一代满汉两族没有实现真正的融合,也使满族陷入长期的沉沦,“八旗子弟”成为寄生虫和废物的代名词而遗笑千古。
“初制之优待旗人,亦适以害之也”[53],此言当为确论。
注释:
[1]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第五讲,二,“清代的部族政权”
[2] 1905年《释仇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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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1]第五讲,三,甲
[4] 清 朱彭寿:《旧典备征》卷四《八旗大臣起身科甲者》
[5]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九十五《学校二》8554页
[6] 《清圣祖实录》一一四卷,
[7] 清 赵翼:《檐曝杂记》
[8] 《清史稿•大学士年表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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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一九一一年五月成立的内阁,成员共十三人,其中满洲贵族八人,蒙古贵族一人,汉族官僚四人,而在满洲贵族的八人中,皇族又占六人,被人称之为“皇族内阁 ”。具体名单:总理大臣奕匡(宗室),协理大臣徐世昌(汉)、那桐(满),外务大臣梁敦彦(汉),民政大臣善耆(宗室),度支大臣载泽(宗室),学务大臣唐景崇(汉),陆军大臣荫昌(满),海军大臣载询(宗室),司法大臣绍昌(觉罗),农工商大臣溥伦(宗室),邮传大臣盛宣怀(汉),理藩大臣寿耆(蒙古,宗室),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59-565页
[10] 《清朝通志》卷八十六,《食货略六》
[11]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926页
[12] 孟昭信:《康熙帝》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5月出版 第34页
[13] 《清世祖实录》卷十二
[14] 清 史惇:《恸余杂记》《圈田》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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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清世祖实录》卷三十一
[16] 清 刘献廷《广阳杂记》第一卷,
[17] 《清世祖实录》卷十五
[18]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户部》
[19] 同[15]
[20] 《清圣祖实录》第二十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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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清朝通志》卷七十一
[22] 《大清律例通考》卷四,第221页。《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五《刑一》载其事为顺治十三年:“定满洲世职官员犯罪降革之例”;又同书卷一九六《刑二》载康熙十年“定旗下军民论功免死之例”
[23] 清 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二四五《刑考四》
[24] 《大清律•名例》
[25] 《清史稿》卷一四三,《刑法二》
[26] 《大清律辑注》第2页。乾隆五年修律时,分大小板式,笞责小板,杖责大板。参见《大清律例通考》,第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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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清 李绂:《穆堂初集》卷三十九,《请令理事同知通判分审旗人案件疏》
[28] 清 萧奭著、朱南铣点校 《永宪录》卷1,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0页
[29] 《掌故拾零》卷三第2页
[30] 道光二年校刊本《户部则例》
[31] 《清圣祖御制文一集》第二十一卷20页
[32] 《清仁宗实录》卷三八4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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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皇朝经世文编》卷五十四
[34] 清 何德刚:《春明梦录》卷下
[35] 同上
[36] 同[5]
[37] 《皇清奏议》第八卷,顺治十一年吏科给事中林起龙《更定八旗兵制疏》
[38] 法 白晋《康熙皇帝》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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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王惠云、苏庆昌:《老舍评传》花山文艺出版社1985年版,第7-8页
[40] 《世宗宪皇帝上谕八旗》第一卷22至23页,元年十月二十五日,诏入八旗大臣等奉上谕)
[41] 《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五
[42] 《清世祖实录》卷七十二
[43] 同上
[44] 清 胡思敬:《国闻备乘》卷二《用人不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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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清 薛福成:《庸庵文续编》,《庸庵文编》第一册,台北文海出版在限公司,1988年版,卷下,第4页
[46] 《清朝野史大观》卷五66页,《会议张拳》
[47] 清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38页
[48] 钱穆:《国史大纲》870页
[49] 骆惠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上册,知识出版社1986年版,第191页
[50] 阙名:《预备立宪之满洲》,《民报》第19号,190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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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张金奎:《明代军户来源简论》
[52] 王鹤鸣、马远良、王世伟主编,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谱牒研究》中的刘志伟的《附会、传说与历史真实——珠江三角洲族谱中宗族历史的叙事结构及其意义》一文
[53] 同[35]
参考文献:
[1] 钱穆《国史大纲》 商务印书馆
[2]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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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乾《清代旗人特权法的确定与演变》
[4] 杜家骥《八旗与清朝政治论稿》 人民出版社2008年3月出版
[5] 清 何德刚《春明梦录》
摘自:http://mhws.blog.hexun.com/30985748_d.html | m********1 发帖数: 368 | 2 善!錢穆《中國歷代政治得失》之議論前清部族政權,可駁新聞版sexdon諸文之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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