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 发帖数: 1341 | 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WaterWorld 讨论区 】
发信人: cusystem (see you), 信区: WaterWorld
标 题: 超过一克毒品了, 宁财神可以被枪毙了吧?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Jul 7 16:58:46 2014, 美东)
不会刑不上大夫吧? |
l**k 发帖数: 45267 | 2 尼玛,这法盲发言前不会自己搜一下量刑标准嘛
【在 d*******d 的大作中提到】 : 【 以下文字转载自 WaterWorld 讨论区 】 : 发信人: cusystem (see you), 信区: WaterWorld : 标 题: 超过一克毒品了, 宁财神可以被枪毙了吧? :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Jul 7 16:58:46 2014, 美东) : 不会刑不上大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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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 发帖数: 9527 | 3 首先, 量刑和毒品种类有关. 海洛因最重: 50克以上,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死刑. 丫抽的是冰毒, 估计没事儿
【在 d*******d 的大作中提到】 : 【 以下文字转载自 WaterWorld 讨论区 】 : 发信人: cusystem (see you), 信区: WaterWorld : 标 题: 超过一克毒品了, 宁财神可以被枪毙了吧? :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Jul 7 16:58:46 2014, 美东) : 不会刑不上大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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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 发帖数: 19244 | 4 贩毒才会判刑
吸毒没大事
你们法盲
【在 p*********g 的大作中提到】 : 首先, 量刑和毒品种类有关. 海洛因最重: 50克以上,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 死刑. 丫抽的是冰毒, 估计没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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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 发帖数: 2736 | 5 吸毒没事,贩毒被抓就可以说自己囤货留着吸的。
【在 g********d 的大作中提到】 : 贩毒才会判刑 : 吸毒没大事 : 你们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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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 发帖数: 19244 | 6 现在都是抓现行
带着摄像机,买卖双方钱和货一锅端
【在 l******y 的大作中提到】 : 吸毒没事,贩毒被抓就可以说自己囤货留着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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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 发帖数: 2736 | 7 对哈,吸毒的肯定都要去卖货,肯定参与贩毒过程了。
【在 g********d 的大作中提到】 : 现在都是抓现行 : 带着摄像机,买卖双方钱和货一锅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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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 发帖数: 34403 | 8 MD你们这些法满都不看看刑法再发言?原文是“持有” |
R***a 发帖数: 41892 | 9 如果不拿在手里就不能算“持”有吧
【在 H******7 的大作中提到】 : MD你们这些法满都不看看刑法再发言?原文是“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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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 发帖数: 34403 | 10 放兜里就行了
【在 R***a 的大作中提到】 : 如果不拿在手里就不能算“持”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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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 发帖数: 2736 | |
H******7 发帖数: 34403 | 12 司法实践中,对于吸毒者(或代购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
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是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定运输毒品罪,有着不同的意见,相关
司法性文件中的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如 2000年《 南宁会议纪要》 中规定:“ 吸毒
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
罪行为,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 348 条规定的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2008年《大连
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
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
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
为定罪处罚。”其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认为:“如果其被查获毒品数量较大,达到刑法 348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应
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当场查获,毒品数量大
,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量的,可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看
出,《南宁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以及《理解与适用》对这种案例的处理结果是
不尽相同的。《南宁会议纪要》认为,查获毒品数量较大且没有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证据
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大连会议纪要》则认为,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
可以定运输、非法持有等罪名。《理解与适用》认为,数量较大以上的应定非法持有毒
品罪;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被当场查获,数量大,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量的,定运输
毒品罪。有人针对《理解与适用》中“数量大”“正常吸食量”等提出疑问,认为没有
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
对此,我们认为,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的关键应在于:其一,准确
理解“持有”的含义;其二,正确理解“运输”的刑法含义。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
能明确两罪的本质特征及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的区别。
非法持有毒品是毒品类型犯罪中基本的犯罪形态,当行为人的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行为的主观目的无法查明的时候,兜底性的用以追究其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
责任。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较为特殊的犯罪形式,在犯罪构成上对行为人主观
故意的内容要求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客观归罪的成分,也体现了“ 疑案从轻”
的原则。行为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过程中,必然存在非法持有毒品的行
为,根据罪数形态相关理论,这属于典型的吸收犯,对于其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没有
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执行< 禁毒的决定> 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携有、
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关于持有的法律属性,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持
有是与作为、不作为相并列的第三种犯罪态样。持有不属于行为,而属于事态。事态,
即事物的状态,它与行为不是一个层次上的概念。非法持有毒品应当包含静态的持有,
如将毒品藏在某个地方;也包括动态的持有,如行为人携带毒品在交通工具上,从甲地
到乙地,具有空间位移的情形。行为人对毒品要有事实上的支配能力,包括静态和动态
意义上的。它不要求行为人对所持有的毒品具有所有权,也不要求行为人将毒品握在手
中或放在身上。该解释还明确,“运输”是一种非法运送行为,赋予运输毒品罪的“
运输” 以特殊的刑法含义,即只有为了贩卖、 走私毒品或者以其他方式扩散毒品,或
者为了帮助他人贩卖、走私毒品或者以其他方式扩散毒品而将毒品从甲地带至乙地的行
为才能成为本罪所称的“运输”。刑法中运输毒品行为是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
排列规定在一起,供选择使用的罪名,从立法本意来看,应当认为其社会危害性与其他
三种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因此,处罚标准才能一致。 换言之,只有当运输毒品成为走
私、贩卖、制造毒品一个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时,即缺少运输毒品就无法实施走私、贩
卖、制造毒品时,运输毒品才具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相当的危害性,才可以同罚
。而出于其他目的运输毒品时,比如出于吸食、窝藏目的而移动毒品,其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显然要低于走私、 贩卖、 制造毒品的危害性,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因此,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持有毒品行为人的主观方
面无法证明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和运输毒品罪区别的重要标志。非
法持有毒品罪是运输毒品罪的补充罪名,只有行为人不以进行运输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
作为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而存在时,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实际上,两罪存
在着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运输毒品在客观上必然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存在一定
的竞合关系。不能以是否在运输环节起获毒品而确定,而应重点考量行为人运输的目的
和意图。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在客观方面虽都存在使毒品产生位移的特征,但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意图是不尽相同的。不能认为凡是在运输工具上或候车场所上携带
毒品都是运输毒品,也不能以起获毒品是否在运输环节来区分。 认定运输毒品罪,就
必须查明行为人为什么运输毒品、为谁运输毒品,把毒品运到什么地方给什么人。承认
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具有目的性这一特殊刑法含义,才能有效解决对于动态持有毒品
行为的定性困惑。在不能有效证明行为人没有运输毒品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即认定其犯
有运输毒品罪,属于有罪推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