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版 - 博士论文:对ABC的国籍、旅行证等相关问题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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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发帖数: 45 | 1 博士论文:对ABC的国籍、旅行证等相关问题的研究
【长文! 不感兴趣者请绕道。】
一,摘要。
在美国出生的华人儿童的国籍、旅行证及相关问题很复杂,但意义重大。我不做博士很
久了,但现在准备为此开写论文。先重点从中国角度初步总结一下,做个大纲。主要结
论就是:中国籍儿童最好申请中国护照,用旅行证似乎也行,但不应办签证。另外本文
还列出了实践指南。
本文为个人研究草案,作者不对读者基于本文所产生的行为负责,引用不全词语不当之
处请见谅。欢迎大家批评补充,欢迎转载,但保留版权以待日后发表。世界很小,请勿
人肉。
二,上篇:理论篇。
1.国籍
1.1.中国籍。
1.1.1 据国籍法第五条前半部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
有中国国籍”。
1.1.2 此中国籍不会因国籍法第九条而自动丧失,因为此条不适用!除了第一个条件(
“定居”)定义不清难于明确应用之外,更重要的是第二个条件(“自愿加入或取得外
国国籍的”)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尤其是刚出生的娃娃。
1.1.3. 国籍法没有规定儿童的已有的中国籍会因为居住/居留情况(包括父母的)而丧
失。即使父母后来获得绿卡,也不会仅仅因此就使儿童的中国籍失效。
1.2.美国籍。
1.2.1 据国籍法第五条后半部分,“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
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1.2.2 “定居”定义不清,但使领馆在目前实践中以绿卡为证并明文公示于其网站。
(http://newyork.china-consulate.org/chn/lsyw/lszjxx/qz/zmcsertfh/)
1.2.3. 美国政府认定出生在美国的人具有美国籍。
1.3.双重国籍。
1.3.1 据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不承认
”不等于不允许;“中国公民”是此条适用对象。
1.3.2 如果儿童被中美各自认为拥有其国籍,中国不承认其美国籍及相应权利,但无权
干涉其美国籍。
1.3.3. 美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此处更需批评补充!】
1.3.4. 可以自称同时具有美国籍和中国籍。中美两国都无法律要求儿童在成年后必须
选择某一国籍而放弃另一个。【此处更需批评补充】
2.护照
2.1. 中国护照。
2.1.1. 据护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
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护照有多重、不同、独立的作用,这很重要。
2.1.2. 在美国,儿童可按护照法第四条向使领馆申请护照。使领馆也明文规定普通护
照的颁发对象是“从未持有效护照的中国公民”。
(http://newyork.china-consulate.org/chn/zjfw/hzlxz/szcl/)
2.1.3.在领事拒绝依法行政时,应依照护照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
2.1.4.在中国,儿童申请护照应需先有户籍。请勿非法获得户籍。
2.2. 美国护照
2.2.1. 美国护照同样具有多重、不同、独立的作用,可以用于出入国境和证明国籍。
2.2.2. 在美国,儿童可经由邮局申请护照。需提供美国出生证。
3.出入境
3.1.出入中国边境
3.1.1. 中国公民出中国境需要中国护照(或其它类似证件如旅行证),及目的国的入
境许可证明(例如美国护照)。
3.1.2. 中国公民入中国境只需中国护照(或其它类似证件如旅行证)。
3.1.3. 出入境无需户籍。
3.1.4.【希望补充美国公民出入中国边境所需证件。】
3.2.出入美国边境
3.2.1. 持美国护照者出美国境只需目的国的入境许可证明(如中国旅行证或护照)。
3.2.2. 持美国护照者入美国境无需任何其他证件。
3.2.3.【希望可补充中国公民出入美国边境所需证件。】
3.3.《中美领事条约》
3.3.1. http://www.gqb.gov.cn/node2/node3/node5/node9/node111/userobjec
3.3.2.此条约针对自称同时具有美国籍和中国籍的人在两国间旅行做出了规定。
3.3.3.请特别留意附件一:关于中美领事条约的补充换文(美方来照)和附件二:关于
中美领事条约的补充换文(中方复照)。
4.旅行证
4.1.儿童旅行证的法律出处模糊
4.1.1. 护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等”情况下应当申请旅行证。 这个“等”没有
明确包括或排除美国生中国籍儿童的情况。
4.1.2. 从领馆网站上看,旅行证可能被作为护照替代品发给美国生中国籍儿童。
(http://newyork.china-consulate.org/chn/zjfw/hzlxz/hzlxzj/) (http://newyork.china-consulate.org/chn/zjfw/hzlxz/szcl/)
4.2.目前颁发儿童旅行证的某些标准没有法律支持。
4.2.1. 主要问题在于使领馆不承认儿童的合法的中国籍,所以拒绝颁发或更新旅行证
。理由或是居留美国时间过长,或是父母在儿童出生后获得绿卡,或是国籍法第九条等。
4.2.2. 但这些理由是不合法的。详见本文1.1.2和1.1.3。
4.2.3. 使领馆网站上没有明文公布这些理由,其工作人员也拒绝给予书面解释。
5. 签证
5.1. 众所周知,签证是发给外国籍人士的,是与本国国籍冲突的。
5.2. 如本文4.2所述,使领馆非法拒绝颁发或更新旅行证而是颁发签证,这在实际上非
法剥夺了儿童的合法的中国籍。
5.3. 国籍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人的一种“属性”,还是联合国《
世界人权宣言》中基本人权之一,所以失去国籍事关重大(参见中国撤侨和印尼排华)。
6. 户籍
6.1. 在本文中,这不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基本上只是对国内申请护照有用。如违法申
请户籍,也许会危及从国内获得的护照的有效性。【此处更需批评补充。】
6.2. 为了合法申请户籍,儿童需回国,但无需久留,也没有对于定居的清晰要求。一
旦获得户籍,它不会因为儿童不再在户籍所在地居留而丧失。【此处更需批评补充。】
三,下篇:实践篇。【不想或不能实践者请止步!】
7.实践的前提
7.1.有底气!气从理来,请批判地理解本文所述理论及他人的补充订正。
7.2.愿意依法为孩子争利避害,尤其是不仅仅只顾眼前(例如说能回国就行)。
7.3.勇于为孩子的合法利益出头出力,不怕嘲讽,不怕失败。虽千万人吾往矣!
7.4.用智慧从大义中取大利益,不靠精明在猥琐中捡小便宜。
7.5.团结可团结的人,不能团结则不强求。人各有志,人各有能;重在参与,不要搅和。
8.实践的方法 【此处更需批评补充!】
8.1.法律允许的方法。
8.1.1. 依法向使领馆提出书面咨询,据理法力争,索取书面答复,保留证据。
8.1.2. 依法向上一级领导或部门投诉,而且投诉目的也要合法。部分投诉对象如下。
(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NextGeneration/36871525.html)
8.1.3.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1.4. 发起集体诉讼并附带民事赔偿。与律师联手。这是他们名(弘扬法治)利(市
场广阔)双收的好机会。何况,如果有法不依,那要律师何用。
8.2.法律没有禁止的方法。
8.2.1. 对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不要受制于某些虚伪的道德。
8.2.2. 街头抗议。带上anonymous面具,仅凭为人父母的个人立场,在领事馆门前抗议
非法剥夺儿童的国籍。抗议半小时即可对您心理健康有利。但不要被其他势力如法轮功
利用。
8.2.3. 如果有人违法+缺德+不要脸=臭流氓,那就利用各种机会帮他曝光。但相关部门
应该还是要脸的,否则就不用暗箱操作了,白纸黑字不就完了;否则也就不用崛起了,
直接“撅”屁股吧。
8.3.一些实践经验。【需要更多第一手经验!】
(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NextGeneration/36871525.html)
(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BackHome/31325169.html)
(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BackHome/31308467.html)
(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1/NextGeneration/36589279_0_7.html)
(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1/Texas/32085123_0_1.html)
9.实践的结果
9.1.成功。利在子女,泽被他人,包括使领馆。违法趟路的事儿也不好干呢。
9.2.失败。
9.2.1. 不要后悔您的付出。谋事在人,成事在天。
9.2.2. 无愧于子女,还能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新社会把人变成律师,这是进步。
9.2.3. 卷土重来。文革中的冤假错案都能最终平反,这件事应该也能。
9.3.后路 (例如说回国后再找路子折腾)。
9.3.1. 与其事后折腾改变不良结果,不如事前折腾避免不良结果。
9.3.2. 这件事可能在国内也会越来越难折腾。以前的政策是不办护照但办旅行证,现
在是不办旅行证而只办签证。今后很可能国内也会加强管控,防止鉴证再变护照,而且
管控地还更合理合法。所以不要心存侥幸。
四,结论。
按现行法律,部分在美国出生的华人儿童具有并终生具有中国籍。回中国时,此类儿童
最好申请中国护照,用旅行证似乎也行,但不应办签证。正确的事情不好办,甚至无路
可走,但没有真正的失败!希望广大有心人把无路变有路,把小道变通途。 | C*****t 发帖数: 5259 | 2 @correct2:
请勿使用容易引起误会的用户名;引用我的文字时请说明出处。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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