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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iAo2011 (LiAo2011), 信区: ChinaNews
标 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24小时通知家属七日内放人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Wed Apr 13 22:26:09 2011, 美东)
请问外交部的姜女士,石先生,你们置法律于何顾?
根据刑事诉讼法:
1。24小时通知家属。家属至今没有艾的消息
2.除非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否则在七日内侦结,如
不起诉需要立即
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在二十四小时
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
请人民检察院
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
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
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
况及时通知人
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
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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