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 发帖数: 15246 | 1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32期
作者:新疆大学法学院 艾尔肯.沙木沙克
摘要:少数民族的客观情况是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前提和基础;“两少一
宽”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但本文认为“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内容不明
确;其没有上升到立法或司法解释的高度;民族地区公安、司法人员理论水平较低,对“
两少一宽”的理解不够。为此,文中指出应增强少数民族公安、司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
综合素质;加强对刑事政策理论的研究,推进民族刑事政策领域的创新。
关键词:两少一宽 刑事政策 司法解释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世纪初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AnselmVonFeuerbach)提出“刑事政策”一
词以来,刑事政策被广泛应用于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同样,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刑事政策的
制定和运用。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推出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这些政策
在预防、减少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两少一宽”刑
事政策作为民族刑事政策,在我国的刑事政策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近年来,在内地的部分城市,由一些新疆籍人员组成的团伙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
频发,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他们以亲属或同乡为纽带,在城市的中心商务区、大型
商场市场和繁华路段等地划分势力范围,采取垄断行业、收取保护费等方式实施敲诈勒
索、盗窃、抢劫、抢夺、故意伤害、贩毒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特别是2009年发生在乌鲁木齐的“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后来发生的“针刺
伤害”事件等,给国家稳定、民族团结造成了严重破坏,也给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
了巨大损失。针对这种严峻的犯罪形势,不少学者对“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提出了质疑,
更有学者认为,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应取消对“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适用。在本文中
,笔者将对“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含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等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含义
我国于1983年在全国开展“严打”斗争以后,为了统一和协调少数民族地区的
刑事司法工作,中共中央根据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和与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于1984年
年初以中央第[五号]、第[六号]文件的形式提出了“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该文件指
出,“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从宽”。这就是后来
被称为“两少一宽”的民族刑事政策。我们应当如何理解该政策的含义呢?在法治社会,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方面。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司法公正的重要表现就
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然而,对其权利的保障不仅应体现在程序方面,更
要落实在实体方面。在我国,“两少一宽”的民族刑事政策是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权利在程序和实体上得以保障的重要政策依据。因为从该政策的表述来看,其涉
及到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两方面:
其一,该政策要求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照顾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对其
人身自由予以保障。“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中的“少捕”就说明了这一点。所谓“少捕
”,是指对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少采用逮捕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逮捕
作为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剥夺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它
不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
院判决生效时为止。因此,在我国,逮捕是同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但如果过量适用逮
捕,就可能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因此,为了避
免司法机关任意采用逮捕或过量适用逮捕措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逮捕的严格条件
。“两少一宽”刑事政策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少数民族公民刑事案件时,要综合考虑犯
罪的原因、特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等因素,严格
把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的条件,对少数民族犯罪人“少捕”、“慎捕”。
其二,“两少一宽”刑事政策要求在刑事实体(刑事诉讼结果)上照顾少数民族
犯罪人,并使其人身自由和生命权利得以保障。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少捕”是对轻罪而
言的,即司法机关在办理民族刑事案件时,应从照顾少数民族犯罪人的角度出发,对其实
施的轻微违法行为,如果能够不定罪的,一概不定罪;如果能够从宽处罚的,要从宽处罚;
对某一轻罪,其法定刑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对其
不应处有期徒刑,而应适用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就是说,在把握其标准时,跟
汉族所犯的同类犯罪相比要从宽。“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中的“少杀”是对重罪而言的
。一般而言,重罪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当严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
很大,并且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各种犯罪。因此,我国刑法对重罪的法定刑
包括较长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其中,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对国家和
人民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坚持“少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
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的少数民族公民案件时,要慎重考虑。具体而言,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
行的严重程度,即使按照刑法应当判处死刑的,也要考虑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可以不判
处死刑,或者只判死缓;虽然罪大恶极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必立即执行的,应当适用死
缓;可杀不可杀的情况下,坚决不杀。
“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是“两少一宽”政策的基本要求,其含义是指公安、
司法机关在办理民族刑事案件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少数民族的特殊性,通常情况
下坚持少捕少杀的方针,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适当宽大处理。但其并不意味着一律从宽
对待。对手段残忍、罪行严重、态度恶劣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也必须严惩不贷,不能从
宽。
三、“两少一宽”在贯彻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对维护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
促进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工作,维护民族团结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与此同时,在贯彻“两
少一宽”刑事政策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该刑事政策的内容并不明确
作为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符合我国司法
实践的需要,但其内容却过于抽象,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也不明确。首先,从逻辑上讲,“两
少一宽”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其次,对“两少一宽”政策在何地适用,对何种案
件适用等问题也无规定。因此,公安、司法人员在办理民族刑事案件时,难免出现理解不
一、适用不当等情形。
(二)该刑事政策在立法或司法解释层面体现不够
中共中央在提出“两少一宽”政策以后,再也没有出台过与之有关的其他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两高”也没有制定出有关“两少一宽”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因此
,有些地区公安、司法人员在办理少数民族案件时经常忽略该政策。
(三)民族地区公安、司法人员理论水平较低,对“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理解
不够
民族地区的公安、司法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在知识结构、法律理解水平、相关
政策的掌握程度等方面与内地同行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在新疆的相当一部分
民族公安、司法人员是非法学专业毕业,或者虽然是法学专业毕业,但主要是通过民语来
接受教育,因此在阅读汉文法学文献、法律和政策方面还是比较薄弱的。据笔者调查,新
疆大多数民族公安、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只使用民文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而且没看过
有关“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文件。
(四)有些公安、司法人员缺乏法治观念,重刑主义思想比较严重
众所周知,刑事司法活动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终极目标。在法治社会,要实现司法
公正,就必须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在司法实践中,保障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权利,必须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准。同时,在以预防和改造犯罪为目的的
刑事法律制度下,为了有效地预防犯罪,国家还必须制定各种刑事政策来指导刑事司法活
动。然而,在实践中有些公安、司法人员法学理论水平较低、重刑主义思想比较严重,在
办理少数民族刑事案件时不重视“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
(五)各地公安、司法机关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标准不一
第一,有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时无原则地适用“两少一宽”。在实践中,少
数民族刑事案件一般表现为两种:第一种是与民族习俗、习性有关的案件,包括重婚、强
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案件,因教派矛盾、迷信、嗜酒等原因发生的杀人伤害案件,因
喜欢穿金戴银而实施的非法买卖金银案件,因习惯携带刀枪而实施的携带管制刀具进入
公共场所案件等;第二种是与民族习俗无关的案件,包括一般的伤害、杀人、盗窃、抢夺
、抢劫、暴力恐怖、涉毒等案件。在适用范围上由于“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没有明确的
标准,因此,有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民族案件时,存在着无原则地适用该政策的现象
。尤其是在内地的部分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新疆籍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时,经常以“
民族问题是敏感问题、影响民族关系”为由,对少数民族的犯罪行为不加区分,对其一律
适用“两少一宽”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安、司法机关对少数民族的违法犯罪
活动打击不力,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等后果。
第二,部分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时不执行“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与内地相
反,在民族地区,有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少数民族案件时,存在普遍不适用该政策的情
况。以新疆为例,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疆总人口的60.68%,在新疆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中
一半以上是少数民族公民的案件。因此,作为党的一项重要民族政策,“两少一宽”当然
适用于新疆。然而,情况并非如此。据笔者在乌鲁木齐、喀什、和田、塔城等地向公安
、司法人员调查了解,对于“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很多公安、司法人员和律师一无所知。
四、完善“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建议
鉴于“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进
行完善:
(一)使民族刑事政策法律化,进一步明确其适用范围
从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的关系来看,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的灵魂和核心,是刑法
制定的依据,而刑事法律是刑事政策的条文化、具体化和定型化。刑事政策作为刑事法
律的灵魂,其对刑事立法起到导向作用。法律化是刑事政策过程的终结,是刑事政策合法
化的一种重要形式,成熟的刑事政策应当被纳入刑事法律体系中。因此,最高立法机关应
通过刑事立法的方式,将刑事政策的内容上升到刑事立法的高度,使之以法律的形式体现
出来。
(二)加强对“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宣传工作
“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在实践中未得到广泛适用的原因之一,就在于部分公安
、司法人员对该政策缺乏了解。为此,一方面,要在各级司法机关中加强对民族刑事政策
的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适用原则的宣传工作;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
法组织公安、司法人员学习民族政策和民族理论,让他们懂得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
俗习俗和生活方式,以便他们在办案时正确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
(三)加强对刑事政策理论的研究,推进民族刑事政策领域的创新
“两少一宽”是1984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期间提出
的刑事政策,也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基本刑事政策的具体化。但是,目前我国的
基本刑事政策有了新的变化,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取代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因此,对于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背景下,是否应继续适用以及如何适用“两少一宽”
刑事政策,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作为“惩办
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下的一项具体刑事政策,虽然具有很深的时代烙印,但它作为党的一
项重要民族政策,应当长期坚持贯彻并落实下去。但是,在新的形势之下,必须加强对“
民族刑事政策的理论研究工作,并从理论上加以完善和创新。
(四)增强少数民族公安、司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
由于我国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地处边远,交通、信息不畅、加之有些少数民族
公安、司法人员并没有在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院系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因此,他们在
阅读汉文的法学文献、法律政策方面还是比较薄弱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一名合格的法
律工作者不仅要熟知法律条文,而且要领会法律的精神。因此,为了贯彻执行“两少一宽
”刑事政策,有关部门要着重加强民族公安、司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大力提高
综合素质。笔者认为,对于民族公安、司法人员而言,要提高其理论素质,首先必须过好
汉语关。因此,可以通过与法学高等学校合作培养的方式,对民族公安、司法人员进行汉
语培训和法学理论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汉语水平和理论素质。
注释:
谢望原,卢建平,等.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0页,第427页.
肖扬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3页,第265、
266、267页.
参考文献:
[1]吕峥.“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研究.法制与社会.2009(36).
[2]李宇铭.试论少数民族刑事政策的适用问题.法制与社会.2008(30).
[3]谢望原,张小虎.中国刑事政策报告.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 g****i 发帖数: 5287 | 2 穆民希望中国能够民主的过渡到支那斯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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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贝宁,茅于轼联名发出贺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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