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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 发帖数: 12685 | 1 2016年1月12日 星期二 登录 注册 意见建议 返回首页 返回主站 返回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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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排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4-01 浏览:3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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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武昌刑初字第01219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海力排某,湖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2010级学生。2014年5月30日因本案被
抓获并于次日因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违法行为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行政
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
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邹泽锋,湖北元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4)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力
排某犯煽动民族仇恨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5年1月13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
迎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海力排某及其辩护人邹泽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
议,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海力排某于2013年11月通过艾尼·伊迪热
斯(化名:阿布都艾力,另案处理)结识阿里普江·阿卜力米提(化名:依玛穆江,另
案处理)等人,接受阿里普江·阿卜力米提对其进行的“迁徙”、“圣战”等煽动民族
仇恨的思想,并开始在本市武昌区湖北大学等地的维族学生、社工当中组织、宣扬“迁
徙”、“圣战”等煽动民族仇恨极端思想的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海力排某通过组织他人非法“讲经”、向他人“讲经”、介绍、复制、传播
反动非法宗教书籍的方式,宣扬传播“迁徙”、“圣战”等煽动民族仇恨极端思想。
1、被告人海力排某于2013年12月14日,在本市洪山区湖北省图书城附近一出租屋内,
接受阿里普江·阿卜力米提宣扬的“迁徙”、“圣战”等煽动民族仇恨的极端思想,并
商议由被告人海力排某为阿里普江·阿卜力米提传播煽动民族仇恨极端思想的“讲经”
活动组织“听课”人员及安排活动地点。次日,被告人海力排某选定湖北大学5号教学
楼一教室作为阿里普江·阿卜力米提进行非法“讲经”的地点,并组织武昌地区各大学
维族学生、社工图某某、麦某提某某、麦某提图某某、赛某某、玉某某等10余人,参加
阿里普江·阿卜力米提宣扬、传播的“迁徙”、“圣战”等煽动民族仇恨极端思想的“
讲经”活动。
2、被告人海力排某于2014年3月29日,应湖北省仙桃职业学院维族学生吐尔孙某某(又
名:穆合提某某)的邀约,在仙桃职业学院教学楼六楼一教室内,向该校维族学生吐尔
孙某某、古某、阿卜某等20余人宣讲穆斯林的现状等极端宗教思想,并向在场学生推荐
《穆斯林现状》、《关于信仰》、《我们是穆斯林吗》、《信仰》等8种书籍。次日,
被告人海力排某收到吐尔孙某某汇给其的人民币760元购书款后,在武汉理工大学鉴湖
校区兴隆数码店将上述书籍每种打印10本(共计80本),并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吐尔孙
某某,供其分发给他人阅读。经鉴定:书籍《穆斯林现状》为反动宗教类非法宣传品;
书籍《关于信仰》、《我们是穆斯林吗》、《信仰》为宗教类非法宣传品。
二、被告人海力排某于2014年1月13日,在湖北大学嘉会园维族餐厅,从艾尼·伊迪热
斯处获得载有反动宗教类非法宣传品《穆斯林现状》、宗教类非法宣传品《关于信仰》
、《我们是穆斯林吗》、《信仰》等书籍及“乌兹别克斯坦某基地录制的10个系列视频
”、“常用武器使用课程”、“突厥斯坦伊斯兰党伊斯兰之声宣传中心”、“突厥斯坦
伊斯兰党章程”、“探索东突厥斯坦解放(1)”、“土耳其(突厥)斯坦伊斯兰党伊
斯兰之声宣传中心”等煽动民族仇恨内容文件的黑色HITACHI牌移动硬盘(条形码序列
号:S/NQ7DG0XBV)后,多次将该移动硬盘内的上述文件复制、传播给他人,宣传“迁
徙”、“圣战”等煽动民族仇恨思想。
1、被告人海力排某于2014年3月29日7时许,在仙桃职业学院学生阿卜某的寝室内,将
其黑色HITACHI牌移动硬盘内含有反动宗教类非法宣传品《穆斯林现状》、宗教类非法
宣传品《我们是穆斯林吗》等书籍的文件,拷贝至阿卜某从其同学阿迪某处借来的笔记
本电脑中。
2、被告人海力排某将其黑色HITACHI牌移动硬盘内含有反动宗教类非法宣传品《穆斯林
现状》、宗教类非法宣传品《我们是穆斯林吗》、《信仰》等书籍的文件拷贝至其购买
的黑色TOSHIBA牌移动硬盘内,并于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在湖北大学嘉会园食堂旁交给
湖北大学清真食堂员工迪某某。
3、被告人海力排某将其黑色HITACHI牌移动硬盘内含有反动宗教类非法宣传品《穆斯林
现状》、宗教类非法宣传品《我们是穆斯林吗》等书籍的文件拷贝至其购买的黑色
Seagate牌移动硬盘内,并于2014年5月下旬的一天在湖北大学嘉会园食堂旁交给湖北大
学清真食堂厨师玉某某。
被告人海力排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上述硬盘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文件“乌
兹别克斯坦某基地录制的10个系列视频”为煽动民族仇恨,不利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倾向性宗教类非法宣传品;文件“常用武器使用课程”为应禁止传播文件;文件“
突厥斯坦伊斯兰党伊斯兰之声宣传中心”、文件“突厥斯坦伊斯兰党章程”、文件“探
索东突厥斯坦解放(1)”、文件“土耳其(突厥)斯坦伊斯兰党伊斯兰之声宣传中心
”的内容为鼓吹对汉人进行报复,煽动进行圣战,并涉及“7.5血腥屠杀”、“7月12日
对乌石化某化工厂进行爆炸”、“7.15对河南某化工厂进行爆炸”、“8.12对克拉玛依
一汉人居住的楼房进行爆炸”、“9月山东临沂爆炸”、“9月15日对四川宜宾市一汉人
公司进行圣战”、“9月28日对北京一以维族名义开的汉族餐厅进行爆炸”等宣扬宗教
极端思想,鼓吹圣战,通过编造谎言,欺骗群众,煽动民族仇恨,鉴定为反动的宗教类
非法宣传品。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材料;扣押清单及物证
照片;书证;证人证言;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
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海力排某煽动民族仇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煽动民族仇恨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被告人海力排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无申辩意见并当庭自愿
认罪。
被告人海力排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海力排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辩称
海力排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配合公安机关收缴违禁物品,具有坦白
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其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相对较轻。
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海力排某在湖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习期间,于2013年11月
通过艾尼·伊迪热斯(化名:阿布都艾力,另案处理)结识阿里普江·阿卜力米提(化
名:依玛穆江,另案处理)等人,并接受阿里普江·阿卜力米提对其进行的“迁徙”、
“圣战”等煽动民族仇恨的宗教极端思想宣传,之后开始在本市武昌区湖北大学等地的
维族学生、社工中组织宣扬“迁徙”、“圣战”等煽动民族仇恨的宗教极端思想的活动
,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海力排某通过组织他人非法“讲经”、向他人“讲经”及复制、传播反动非
法宗教书籍的方式,宣扬传播“迁徙”、“圣战”等宗教极端思想,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海力排某于2013年12月14日,在本市洪山区湖北省图书城附近一出租屋内,
参加由阿里普江·阿卜力米提主讲的“迁徙”、“圣战”等宗教极端思想宣扬活动,并
商议由海力排某为阿里普江·阿卜力米提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的“讲经”活动组织“听课
”人员及安排活动地点。次日,海力排某选定湖北大学5号教学楼一教室作为阿里普江
·阿卜力米提进行非法“讲经”活动的地点,并组织武昌地区各大学的维族学生、社工
图某某、麦某提某某、麦某提图某某、赛某某、玉某某等10余人,参加阿里普江·阿卜
力米提宣扬“迁徙”、“圣战”等煽动民族仇恨宗教极端思想的“讲经”活动。
2、被告人海力排某于2014年3月29日,应湖北省仙桃职业学院维族学生吐尔孙某某(又
名:穆合提某某)的邀约,在仙桃职业学院教学楼6楼一教室内,向该校维族学生吐尔
孙某某、古某、阿卜某等20余人宣讲“穆斯林的现状”等极端宗教思想,并向在场学生
推荐《穆斯林现状》、《关于信仰》、《我们是穆斯林吗》、《信仰》等8种书籍。次
日,海力排某回汉收到吐尔孙某某汇给其的购书款人民币760元后,在武汉理工大学鉴
湖校区兴隆数码店将上述8种书籍每种打印10本(共计80本),并通过百世汇通快递公
司邮寄给吐尔孙某某,供其分发给他人阅读。经鉴定:《穆斯林现状》为反动宗教类非
法宣传品;《关于信仰》、《我们是穆斯林吗》、《信仰》为宗教类非法宣传品。
二、被告人海力排某于2014年1月13日在湖北大学嘉会园维族餐厅,从艾尼·伊迪热斯
处获得载有反动宗教类非法宣传品《穆斯林现状》、宗教类非法宣传品《关于信仰》、
《我们是穆斯林吗》、《信仰》等书籍文件及“乌兹别克斯坦某基地录制的10个系列视
频”、“常用武器使用课程”、“突厥斯坦伊斯兰党伊斯兰之声宣传中心”、“突厥斯
坦伊斯兰党章程”、“探索东突厥斯坦解放(1)”、“土耳其(突厥)斯坦伊斯兰党
伊斯兰之声宣传中心”等煽动民族仇恨内容视频文件的黑色HITACHI牌移动硬盘1个(条
形码序列号:S/NQ7DG0XBV)并浏览后,将该移动硬盘内的上述书籍文件(不含其存入
HVJ文件夹的上述视频文件)复制、传播给他人,宣传“迁徙”、“圣战”等宗教极端
思想。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海力排某于2014年3月29日在仙桃职业学院学生阿卜某的寝室内,将其黑色
HITACHI牌移动硬盘内载有反动宗教类非法宣传品《穆斯林现状》、宗教类非法宣传品
《我们是穆斯林吗》等书籍的文件,拷贝至阿卜某从其同学阿迪某处借来的黑色爱国者
移动硬盘中。
2、被告人海力排某将其黑色HITACHI牌移动硬盘内载有反动宗教类非法宣传品《穆斯林
现状》、宗教类非法宣传品《我们是穆斯林吗》、《信仰》等书籍的文件拷贝至其购买
的黑色TOSHIBA牌移动硬盘内,并于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在湖北大学嘉会园食堂旁将该
硬盘交给湖北大学清真食堂员工迪某某。
3、被告人海力排某将其黑色HITACHI牌移动硬盘内含有反动宗教类非法宣传品《穆斯林
现状》、宗教类非法宣传品《我们是穆斯林吗》等书籍的文件拷贝至其购买的黑色
Seagate牌移动硬盘内,并于2014年5月下旬的一天在湖北大学嘉会园食堂旁将该硬盘交
给湖北大学清真食堂厨师玉某某。
被告人海力排某于2014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并于次日因煽动民族仇恨、民族
歧视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其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了上述全
部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查获上述HITACHI牌、爱国者牌、
TOSHIBA牌、Seagate牌移动硬盘。上述移动硬盘均已由公诉机关移交至本院暂扣。
经鉴定:文件“乌兹别克斯坦某基地录制的10个系列视频”为煽动民族仇恨,不利于国
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倾向性宗教类非法宣传品;文件“常用武器使用课程”为应禁止
传播文件;文件“突厥斯坦伊斯兰党伊斯兰之声宣传中心”、文件“突厥斯坦伊斯兰党
章程”、文件“探索东突厥斯坦解放(1)”、文件“土耳其(突厥)斯坦伊斯兰党伊
斯兰之声宣传中心”的内容为鼓吹对汉人进行报复,煽动进行圣战,并涉及“7.5血腥
屠杀”、“7月12日对乌石化某化工厂进行爆炸”、“7.15对河南某化工厂进行爆炸”
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鼓吹圣战,通过编造谎言,欺骗群众,煽动民族仇恨等内容,鉴
定为反动的宗教类非法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结案报告和归案情况说明材料
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和物证照片;物证上述HITACHI牌、爱国者牌、TOSHIBA牌、
Seagate牌移动硬盘各一个。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30日将被告人海力排某查获归
案的事实及本案的侦破和收缴上述涉案物品情况。
2、书证百世汇通快递公司邮递单据;证人卢某、罗某、阿布某、吐尔孙某某、玉某某
、布某某、图某某、图尔某某、麦某提某某、阿尔孜某某、塞某某、古某、阿卜某、米
日某、阿迪某、迪某某、艾某、阿里普某、证人罗某、图某某分别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辨
认笔录。证实了海力排某通过组织他人非法“讲经”、向他人“讲经”及复制、传播反
动非法宗教书籍的方式,宣扬传播“迁徙”、“圣战”等宗教极端思想并向他人复制、
传播具有宗教极端思想的上述宣传品的事实。
3、书证武汉市公安局国内安全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8份及书证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书2份;证实了公安机关所查获上述书籍、移
动硬盘等宣传品的内容和性质。
4、被告人海力排某的供述。其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属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吻合一致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海力排某自书悔过书1份交至本院,表示其因交友不慎、法
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愧对国家和父母的培养,其表示认罪、悔罪,请求司法机关对其
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力排某破坏民族团结,采取组织他人非法“讲经”、向他人“讲经
”及复制、传播反动非法宗教书籍和宣传品的手段,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公然煽动民族
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公诉机关对被
告人海力排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但公
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完整,应依法予以更正。鉴于被告人海力排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够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配合公安机关收缴违禁物品,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
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对海力排某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
决如下:
一、被告人海力排某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
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
二、将暂扣于本院的HITACHI牌、爱国者牌、TOSHIBA牌、Seagate牌移动硬盘各一个,
均予以没收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周宏钧
人民陪审员 孙 圌
人民陪审员 熊艺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裴 辉
概要
关闭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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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05023036号 | f**o 发帖数: 12685 | | g***t 发帖数: 7544 | 3 谁说北京海淀检察院水平最高。湖北的检察院诉一个恐怖分子都知道记下来硬盘SN。
北京的检察院诉一个因特网案居然闹出用IP地址标定服务器的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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