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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ralChina版 - Re: 哈哈,习胖极可能是福州十几个警察谋杀栽赃差点得逞的罪魁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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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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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OneFlyingPig (time),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Re: 哈哈,习胖极可能是福州十几个警察谋杀栽赃差点得逞的罪魁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un Jan 3 18:47:33 2016, 美东)
虽然,“5.22”专案工作已捷报频传。但是,“220抢案”主谋之一刘雄不但没有
受到任何影响,反而成为5.22专案组的一名分组长;他自我标榜:“我是一个讲原则的
人,徐承平、王振忠的堂弟(王振国)与小舅子,都是我抓的”,可就是不肯交待听命
于王振忠、制造“220假案”的内幕。“220抢案的涉案警察,全都毫发未损。
这期间林琼的上访材料转到公安厅,陈红卫被叫到公安厅质询,他还一口咬定卞礼忠持
枪拒捕被击毙的。当时,潘伯榕已落网,徐光也因非法持枪被判刑1年零2个月。晋安区
检察院起诉科严玉英科长说:“那支枪查到(徐光)这里就无法查下去了”——卞礼忠
持枪勒索、抢劫情节无法排除,陈信滔就休想平反——虽然,当时“220抢案”是
假案,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2003年2月初,晋安区政法委再度出面协调,因刘雄等人
坚称陈信滔有罪,协调无果;2月16日,法院再次开庭审案。
2003年3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案件延长审理一个月。几番折腾之后,4月
15日,晋安区法院在“220抢案”发生两年后,作出一审判决,陈信滔兄弟俩敲诈
勒索罪名成立,被判三年徒刑;林季援、冯文虎也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四年徒刑。
判决书送达看守所,陈信滔在判决书上愤然签下“表示最强烈的抗议”、“官官相护、
错上加错”、“不服判决我要上诉”几句话。
第二天下午5点,晋安区法院一审审判长王平和刑庭一名副庭长到看守所,威逼陈信滔
交出判决书,说是“法院要更换判决书。”判决书岂可随意更改、更换?陈信滔质问:
“你们敢这样判案,哪有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良知?”二人无言,只蛮横地要陈信滔交出
判决书,双方发生激烈争吵。
一个月后,福州市中院两名女法官到看守所,很认真地听了陈信滔的上诉意见,说了句
意味深长的话“你这案子想翻案,在法律程序里是做不到的,而你以后申诉,可能会赢
”。对再审抱有很大希望的陈信滔,听完心凉了一半。
2003年5月16日,福州市凯旋集团案发,陈凯被捕,市中院副院长王余汉等一大批政法
官员落马。7月28日,福州中院撤消晋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陈信滔为之一喜。
8月6日,晋安区法院准许区检察院撤诉。
9月3日,晋安区检察院重新起诉。陈信滔发现起诉书中发生了重大变化,“卞礼忠持枪
抢劫9万元、敲诈150万元被当场击毙”的情节被删除了,而陈信滔兄弟俩的罪名则变成
了“威胁、勒索未遂”。这不证实了“卞礼忠没有持枪敲诈勒索抢劫”是真的吗?原先
说我伙同卞敲诈勒索,现在已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有关部门想巧设名目给我留
个尾巴(威胁、勒索未遂),无非是想逃脱违法办案和枉法裁判的责任。
陈信滔的律师说,从法律上讲,撤诉后没有新的事实,公诉方是不能重新起诉的;就算
起诉了,法院也不得受理,但是检察院和法院都违背了这个规定(参见《关于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
9月24日、29日,晋安法院两次开庭,法庭上出现了一个“天下奇观”:徐承平、徐丁
光一伙原先的证人带着手铐出庭,来指证陈信滔威胁、敲诈,“法庭让他们再次当众撒
谎做伪证,而这个已被市公检法三家确定的谎言;又被晋安法院当作了可信的证据而采
纳。”
2003年10月18日,法院宣判陈信滔罪名成立,极其气愤的陈信滔在判决书上写下“再一
次表示最强烈的抗议”、“一错再错,警匪一家,制造冤案,我不服”。休庭期间,有
法官劝陈信滔说“你们不要上诉了,再上诉也没用,这是铁定的案子,难道你们还想国
家来赔偿你不成?”“反正你也关了差不多三年了,你认了也就出去了嘛”。
陈信滔的妻子和战友也劝他:“人先出来,再说”。陈信滔气得全身发抖,毫不迟疑地
说:“不无罪释放,我就不出狱。我坚决要上诉,如此胡审乱判,党纪国法难容!”
2003年10月底,陈信滔上诉到福州中院。
11月27日福州中院向省高院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
这期间,晋安分局一名警官到看守所,恶狠狠地对陈信滔说:“你这个人很叼啊,整不
死你是不是?你老老实实地认罪才有你的出路,再上诉也没用,我们都有办法对付你”
,陈信滔想不通:为何警察和徐承平都想整死他,就请此人留下姓名和单位,那警官勃
然大怒:“是我审问你?还是你审问我?”
过了两天 ,福州中院法官陈洁和助手到看守所来听取陈信滔对一审的看法,语气委婉
的撂下一句话:“二审很难判你无罪,你看还有什么选择?”
陈信滔很强硬地答复:“如果中院敢乱判,我就追究中院的责任,你们不要怀疑我的决
心。”
2004年2月15日,真正的转机来了,福州市委政法委就陈信滔案召开第三次协调会,新
任福州市委副书记兼市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的牛纪纲亲自主持会议,提出三个意见
:第一、你们一直想方设法要证明陈信滔有罪,又事实不清,没有证据;你们为什么不
查一查陈信滔无罪的事实和证据呢?第二、北站的敲诈勒索案件和220抢案完全是
两回事,就不要扯在一起了。第三、徐承平制造假案,还要加大力度查下去。
2004年3月4日,晋安区法院当庭宣判陈信滔兄弟无罪,而林季援、冯文虎以非法持有枪
支罪分别被判三年、四年徒刑。
望着姐姐和妻子泪水顿作倾盆雨的狂喜样子,陈信滔却欲哭无泪,这三年过的太苦、太
难、太累了——1000多个不眠之夜,使40出头的陈信滔已成了满头白发的“驼背”小老
头。
晋安区检察院起诉科长严玉瑛在陈信滔被判无罪释放后,惭愧地对他说:“其实一开始
很多人就意识这到案子有问题,但可悲之处就在于,从头到尾没有哪一个敢站出来说声
‘不’。那时我们的胆子不够大,对方的势力太大,我们不敢顶,一顶,乌纱帽就没了
;我们只能拖,拖到环境改变的那一天”。
特使来榕
陈信滔重获自由的第二天,就开始奔走于有关部门之间,要求追查制造“220假案
”的元凶。但是,要清除政法腐败谈何容易?仅复印投诉材料,陈信滔就花了三万余元
。在到处碰壁之后,陈信滔给公安部长周永康写信,“恳求尽快甄别,清除公安队伍中
的败类。”
2004年3月30日,是陈信滔终生难忘的日子,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副队长、二级警督王志
刚打来电话:“你的信,周部长作了批示,你所反映的情况特别重大,请你这两天不要
离开福州。”陈信滔激动之下,拿着话筒号啕大哭,一句话也说不出来。
但激动之后,又疑窦丛生:这世上哪有这么好的事?信件才寄出一个星期,怎能这么快
就派人来?莫非是对头从北方请来的杀手。
第二天一早,王警官和他的同事约陈信滔见面。陈信滔连换了两个地方还不放心,决定
让妻子先去“侦察”。林琼看了王警官他们的警官证,看见桌子上摆着陈信滔写给周部
长的信,上面确有周部长和公安部纪委书记祝春林的批示,这才给陈信滔挂电话,让他
快来。
王警官看了陈信滔的材料,又续连听陈信滔讲了三个多小时,时而摇头、时而叹息、十
分震怒。
第二天王警官和他的同事一天没露面。
第三天,王警官一见到陈信滔,就坦诚地说:“你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我们感到非
常震惊,回去一定写成专题报告”。王警官临走时,对陈信滔说:“你运气好,信到了
我们周部长手里;周部长是个雷厉风行的人……你放心,我们一定会履行好我们的职责
,还事实一个真相”。
王警官走后,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又几次派人来调查、督办。4月1日,公安部王志刚副队
长再次约见陈信滔,从此好消息不断。
据有关部门透露,福建省公安厅相关领导和福州市公安局长牛纪纲在案件分析会上表了
态。牛纪纲说:“这个案子还是让福州市公安局来办吧,请公安部相信福建省公安厅、
福州市公安局有能力、有决心突破这个案子。”
牛纪纲局长亲自部署、督办下,福州公安系统刮起“531风暴”——2004年5月31日
,在福州市公安局纪委书记盖起章、监察室主任林祥金的指挥下,“220抢案”所
涉警察刘雄、郑军、陈世滨、段海潮、魏凡灼、郑明、沈思忠、蔡剑锋、陈鸣、徐晨晖
等十余名警察,被福州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队控制起来,旋即被“双规”。
不明真相的人都在打听,到底出了什么事?刘雄,可是曾荣获“福州市十佳警察”和“
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的警界精英。2001年6月福州市委政法委还正式发文号召,在
全市政法系统广泛开展向刘雄同志学习活动。现在,怎么说倒就倒呢?究竟出了什么大
案?
6月上旬,公安部纪委副书记、副督察长谢模乾来福州督察“522专案”(包括“2
20抢案”)。
6月7日,刘雄、郑军两人以涉嫌包庇罪被监视居住。
6月底,案情获得突破性进展。谢模乾说:“这是一起非常重大、非常恶劣的警匪勾结
案件。”
9月18日,刘雄、郑军两人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
福州某县公安局局长对记者说:“刘雄这个人,我们都很熟悉。他把荣誉看的太重了,
卖身投靠王振忠,王振忠害了他,荣誉也害了他。王振忠是政治流氓,经常叫你办些无
法无天的事,我们就敢顶,多顶几次,他就不敢找你了。”
522专案组一名负责人对陈信滔说:“他看过案卷所有材料(包括几次检委会、审
委会的讨论以及政法委的协调),对这个案件的看法是:公安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检察院、法院也逃不了干系,如果要追究责任,公检法三家都错了,都要承担责任
”。
这位负责人尖锐地评说:案件初期,检察院、法院在压力下作出了错误的行为,还可推
脱。但在获知道卞礼忠确无持枪敲诈勒索行为、陈信滔确系无辜后,检察院和法院仍然
作出了错误的行为,令人无法忍受。但令人遗憾的是,至今没有哪个部门敢站出来公开
地承认错误并向受害人道歉,也没有谁来追究这些部门的责任。
维权艰难
陈信滔出狱后的工作,就是告状。一家三口,全靠妻子每月1400多元工资,经济相当拮
据,已负债300多万元。陈信滔说:
2007年6月20日终审判决,制造“220假案”和冤狱的3名主犯都受到极刑的惩罚,
固然让人欣慰;但是,其余涉案造假、做伪证、受贿、刑讯逼供的警察,却都安然无损
。特别是那个把他骗进牢房,因此立功升任闽侯县公安局长的陈红卫,在徐承平等人落
网后,才让媒体赶紧刊登其严词拒绝银行卡10万元的“廉政事迹”,这不是此地无银三
百两吗?
申诉、维权之路十分艰辛,申请国家赔偿迟迟未能启动,被抢走的五百多万财产至今没
有赔偿一文钱。但是为了法律尊严、为了政法队伍的纯洁,为了悲剧不再重演,我就是
倾家荡产、粉身碎骨,也要把这场官司打到底。我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干的。
2004年5月9日,陈信滔兄弟俩按照《赔偿法》的规定,以因被错拘、错捕错判、而被羁
押三年为由,正式向晋安区检察院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和精
神损失等(不包括陈信滔被警匪抢掠的500万直接财产损失)共计381.58万元的国家赔
偿申请。
陈信滔多次催问,区检察院保持沉默。后来一位工作人员对他说:“我们检察院也很冤
哪,公安局做假案,应该公安局承担责任,法院也耍滑头,把责任推给我们……”
2004年7月8日,晋安区检察院下达刑事赔偿决定书:“陈信滔、陈信华涉嫌敲诈勒索一
案在审查批捕阶段有证据证实,符合批捕条件。虽然陈信滔、陈信华不承认有涉嫌敲诈
勒索行为,但有徐承平的指认、证人证言、同案嫌疑人供述、联营协议等证据可以认定
陈信滔、陈信华涉嫌敲诈勒索罪……我院依法批准逮捕陈信滔、陈信华,不存在违法侵
犯其人身权的事实”。
造成冤狱,还说“不存在违法侵犯其人身权的事实”,这是何道理?!陈信滔又向福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至今都杳无音信。
2007年4月2日,陈信滔和代理律师李方平一起,到福建省高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被告是
徐承平和晋安公安分局。起诉书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
509.86万元,停业造成的间接损失(预期收益)人民币720万元,共计人民币1229.86万
元;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计人民币100万元;责令晋安公安分局向原告赔礼道
歉。
陈信滔的理由是:220假案不是郑军和刘雄个人行为,是晋安分局的职务行为,晋
安分局应该为其违法行为“买单”。
这回让他充满信心的是,他把应松年、姜明安、毕玉谦、尹田、杨立新、张新宝等6位
国内著名的行政法、民法专家的论证意见一并送到了法院。
专家论证
2006年6月30日,陈信滔委托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就“220假案”中福州晋安公安
分局职务侵权行为责任问题进行专家论证。
出席论证会的有:
应松年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
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姜明安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主任。
毕玉谦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主任。
尹田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
究会副会长。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
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论证议题是:
一、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人民警察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
二、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是否与徐承平一起构成共同侵权。
三、如果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构成职务侵权,陈信滔获得公机关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
四、陈信滔要求赔偿范围,除了直接财产损失外,能否主张预期收益损失?
五、本案应由哪一级法院受理更为适宜?
一、判断某个行为是否职务行为,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在行使职权,即国家工作人员利
用国家公权力处理事务。
结合“220”案全过程来看,有六个重要环节可以确认该行为的职权特征:1、公安
机关接到徐承平报案;2、依照正常程序,刘雄向分管副局长汇报,随后召集警力、组
织动员、现场预伏;4、现场动用警用枪支射杀卞礼忠;5、参与行动的民警带走车场看
守人员并非法拘禁48小时;6、公安机关通缉陈信滔兄弟;7、参与行动的部分民警受到
嘉奖。因此,专家一致认为:
郑军、刘雄、沈思忠、陈世滨、郑明等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人民警察在福州“2
20”案件中的系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如果说该行为不是职权行为,那么就是故意杀人,所有参与民警都是共犯。显然,这样
的认定对于只知道是服从命令而不知内情的民警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与徐承平构成共同侵权。事实如下:1、福建省福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2005)榕刑初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认定:被告人徐承平的确利
用了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威迫陈信滔的看场人员,致其不敢反抗,抢走陈信滔停在安祥车
场内的车辆及办公用品等财物;2、宋金钿、林斌和林密三人均证实,现场有“公安”
字样的拖车将车辆拖走,时任晋安分局岳峰刑警中队指导员的林斌也证实当时有交警指
挥;3、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不但通缉陈信滔兄弟,而且对陈信滔员工、妻子、代理
律师以及其本人三番五次报案置之不理,高达五百万的财物被抢劫一案不予立案,客观
上造成被抢财物无法追回的严重后果;4、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甚至默许徐承平做伪证的情况下冤入人罪,既导致陈信滔无法主张权利,同时也造成
损失进一步扩大。
综合以上事实,虽然,徐承平是抢劫财产的起意者、实施者和利益取得者,但是没有福
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违法和不作为”的形式予以协助,徐承平的抢劫行为是不可能
得逞的,或者即便当时得逞,赃物还是很快会被追缴。因此,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与
徐承平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陈信滔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承平和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连带民事赔偿,也
可以单独向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要求国家赔偿。
在法律适用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
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国国家赔偿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其他相关法律”主要是指《民法通则》第
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1995年国家赔偿法出台后,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
的有关职务行为侵权赔偿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但是,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受害人获
得救济的途径应当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
四、陈信滔损失的赔偿范围,除了直接财产损失外,还应当包括预期收益损失。
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在执行公务中,在三个关键问题上,成为徐承平一系列犯罪行为
的协助者、包庇者和放纵者。1、杀人罪:徐承平利用公安机关,即所谓的“白道”借
刀杀人,将出面调解经济纠纷的卞礼忠以“合法”方式予以击毙;2、抢劫罪:徐承平
通过公安机关将车场看守人员强行带离、予以非法拘禁,还明目张胆地动用“公安拖车
”公开抢劫。3、伪证罪:徐承平为了杜绝心腹之患,明知陈信滔没有敲诈勒索的行为
,不但自己作伪证,胁迫指使他人做伪证,在晋安分局的默许下,将报案笔录中陈信滔
敲诈50万元改为150万元。
公安部曾三令五申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但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一方面违反禁
令积极地插手经济纠纷,将经济纠纷调解人设套击毙,另一方面又以民事纠纷为口实,
消极地不予立案,包庇、放纵刑事犯罪。事实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已经沦为徐承
平种种犯罪行为的帮凶,正因为两者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陈信滔正常的经营活动被迫停
业,蒙受了三年冤狱之灾。根据民事侵权理论,被侵权人有权主张间接损失(预期收入
)的赔偿。
五、陈信滔财产被抢劫诉请民事赔偿一案,直接损失达到500万之多,还牵扯到现已出
逃的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振忠。该案性质恶劣且震惊全国,拖延时间长达三年,海外
媒体也连连曝光。专家意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宜
由省高院立案审理,或者由省高院指定福州之外的中院立案审理更为妥当。
应松年、姜明安、毕玉谦、尹田、杨立新、杨新宝等6位教授,博士生导师,都是我国
法学界的泰斗。他们一致的看法为陈信滔一案的圆满解决,指明了方向。
专家们认为,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职务侵权一案是对法学研究建设很有价值的典型案
例,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研究上都有重大意义。
首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榕刑初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郑军、刘雄是利用了自身警察的身份,却实施了有预谋的故意杀人的犯
罪行为。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与职务无关,因此,不应该由晋安分局承担责任。专家论证
后一致认为:上述认定是对刘雄等警察法律行为的性质界定,却与法律事实本身存在冲
突。依据证据采信规则,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采用的只能是生效裁判所确认的法
律事实,而不包括对法律行为的性质界定。因此该认定不应该成为陈信滔依据客观事实
提起民事赔偿或国家赔偿的障碍。
其次,陈信滔案件的索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3条路都是可行的。
此案的争议在于特别法是否优于一般法,新法是否优于旧法。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
国家赔偿法制定于1994年,本案似只应依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但是陈信滔案中涉
及的国家机关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规定,这时候就不能使用特别法,而应适用
普通法。因为民法通则的121条并没有废止,国家赔偿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对国家机关的
求偿不准适用民法通则。因此,民事赔偿的路仍应该是通的。
专家分析说,从被害人的角度讲,申请民事赔偿肯定比申请国家赔偿有利:民事赔偿不
仅要赔实际损失,而且要赔可得利益损失;不仅要赔财产损害,而且要赔精神损害。
现在,解决问题的良方有了,就看有关部门能否听进专家肺腑之言?有否勇气进行换位
思考,是否实事求是做到有错必纠。
一位在政法系统工作多年的人士,对220假案迟迟不能解决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等
一系列问题的评论非常深刻:“制造假案轰轰烈烈,平雪冤狱慢慢吞吞,承认错误羞羞
答答,受理索赔拖拖拉拉,面对媒体遮遮盖盖,整治队伍说说看看,何时才能痛痛快快
?!”
本案启示
纵观全案,在制造“220”假案,错关、错诉、错判陈信滔、陈信华弟兄,阻挠冤
狱平反,拒绝赔偿受害者损失的几个阶段,晋安公安分局和福州公检法的某些人确实充
当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如果没有这些人为虎作伥,知法犯法,就不可能发生这一系列案
中案,虽然,其中的郑军、刘雄、王余汉(福州中院副院长)、陈锋(晋安区检察院检
察长)等人已被法办,但是,还有不少人却因此立功提拔并被重用,让这些人掌权怎能
不悲剧重演呢?
有人说:“王振忠算老几,关键在于省委领导(对此案)有批示,使我们根本顶不住,
若不是公安部长有批示……,似乎“此案是因为省委领导批示才造成冤案,又因周永康
部长批示而平反。”
此言差矣,当今社会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面对邪恶势力,只要人人都敢于挺身而出,
像陈信滔一样,斗争不息为民除害,哪里又有邪恶势力的市场?!关键在于“治安先治
警、治警先治长、敢不敢动真格?”
胡锦涛总书记说:“反腐败要继续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必须继续严肃查处大案要
案。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
福州公检法有关部门,何时才能向全国人民有个圆满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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