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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 发帖数: 22479 | 1 谢跃
封建制度是一种很重要的社会建制。广义的封建制侧重领主与农奴的土地生产关系方面
。狭义的封建制侧重由采邑形成的主人与附庸的主从关系方面。本文主要讨论后者。一
般认为,蛮族日耳曼人的入侵是西欧的封建制产生的契机。西欧封建制度的产生直接起
源于日耳曼习俗。封建主义的起源源远流长。墨洛温王朝(法兰克王国的第一个王朝,
存在于481~751年的西欧,疆域相当于今天的大部分法国与德国西部)时期,六、七世
纪,国王采取赐地封土的办法给其官员,封地与公职相联系,封地相当于官员的固定俸
禄。到八世纪查理·马特任宫相时,封地与附庸制度结合起来,成为一种附带军事义务
的领地。采邑原本是终身的,封臣死亡,采邑交还封主,不得世袭。封臣的继承者若要
继续从前的关系,要重新进行受封仪式。到9世纪,采邑逐渐变成了世袭领地。 877 年
西法兰克的秃头查理颁布克尔西敕令,承认采邑和特权世袭。
毫无疑问,主人与附庸的主从关系是封建制社会最明显的特点之一,然而,主人和附庸
的关系在很多社会里都存在。封建制中的主人与附庸的主从关系必须体现军役和农务劳
役的特点。因此,光凭主人与附庸的主从关系还不能作为判断封建制的标准。笔者在《
日本封建制的起源和演变》的博文中提出,判断一个社会是否为封建制社会,取决于:
第一是采邑世袭,第二是家产长子继承制,第三是采邑的再次分封。因为,没有采邑世
袭,家臣对主人的忠诚度就很难维持下去;如果家产不是长子继承制而是平均分割制,
不需要多少年,作为家产的领有地就会细分化而危及封建制的基础,长子继承制还可以
保持武士队伍的血缘家族性,因为嫡子与庶子之间可以形成家族主从关系;如果没有采
邑的再次分封,家臣就很难履行对主人的义务,有了再次分封,他才有时间和精力履行
对上一级主人的封建义务。不少学者认为,西欧分封建制出现在公元11至12世纪。因为
在11、12世纪,在整个欧洲,军事采邑实际上变成了一种世袭的财产。甚至有人认为出
现在12世纪之后。(雷诺兹《封土与封臣》)我国在近代以前依然存在土地分封的情况
,它只是一次分封,没有再次分封,它的作用是作为皇族主要成员不再参与国政的一种
补偿,因此,这种土地分封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封建制,而且,它在社会政治经济中
所起的作用很小。
日耳曼人是游牧民族,经常作战,军事首领拥有很多亲兵,结成依从关系。亲兵分成若
干等级,效忠首领,平时拥护他的地位,战时保护他的身体;首领供养亲兵,并将掳获
的战利品分给他们。日耳曼人击溃了罗马帝国,克洛维由一个部落首领顿时成为大片土
地的统治者。土地成了首领分给亲兵的战利品。日耳曼人刚从原始社会走出,因而被称
为蛮族。日耳曼法习惯法,粗犷、迷信、采用神裁法,但对日后西欧封建政治仍有重大
影响。日耳曼习俗产生于人类古老的习俗,而不是统治者的意志,所以法律超越王权,
没有一个国王可绝对专制,这种王权有限制度是中世纪西欧政治发展的一个特点。
在某种意义上说,民主起源于西欧封建制度,具体地说起源于日耳曼人的亲兵队制度。
首领和亲兵之间的契约观念,直接促进了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布洛赫认为,如果没有
日耳曼人入侵的大变动,欧洲的封建主义将是不可思议的。日耳曼人的入侵将两个处于
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强行结合在一起,打断了它们原有的进程。在这个意义上说,历史
的偶然性相当大。日耳曼人还带来了农村公社制度(其特点之一是自治),它对西欧城
市的形成、行会制度、以至于议会制度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当然,古希腊、罗马的遗产
和基督教的传统对西欧封建制的确立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不是决定性的,因为在西欧之
外的东欧等其他地方也同样有深厚的古希腊、罗马的遗产和基督教的传统。
在日本,武士兴起与庄园制度发展有关。大化改新(646年)后,曾设府兵制,府兵是
义务兵。土地公有制破坏后,9世纪中期改为募兵制,但因其多为豪强富家子弟,后来
募兵制名存实亡。日本的庄园主要是由政府为增加税收颁发的两个法令导致的,这两个
法令是“三世一身法”(722年)和“垦田永久私有法”(743年)。前者规定,凡开垦
新土地并有灌溉设施者,达到三世时,国家承认该土地为本人一代拥有。后者加速了贵
族、寺院和地方豪族不断扩大自己的私有土地的步伐,最终将它发展成为特权庄园(“
不输不入”庄园)。由开垦土地而形成的领主为了保护和扩大自己的私有领地,投靠地
方贵族,成为其乡党,或成为“在厅官人”。由此出现地方武士团。这些武士团大都具
有中央贵族血统(如清和源氏和恒武平氏)。庄园的产生促进了作为领主附庸的武士的
发展,更重要的是,庄园的发展最终导致中央集权的衰落,为武士登上历史舞台创造了
条件。
初期日本的大武士都有皇室的背景。如日本第一个幕府将军源氏和第二个幕府将军足利
氏。源氏是日本皇族最显赫的古老家族之一,足利氏起源于源义家之孙。在某些意义上
说,日本的封建制起源于皇室家族的内斗。皇室家族势力的扩张产生了特权庄园,由此
产生了武士团。武士家族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体现了封建主义的各种核心元素。
地方豪强和大庄园主为保护和扩张领地,便把自己的家族和仆从中的青壮男子武装起来
,建立亦兵亦农的私人军队,这种以血缘关系和主从关系相结合的军事集团,其成员称
为武士。随着武士势力的增长,不但地方豪强难以控制转而依赖于他们,连朝廷内部相
互斗争的政治势力也依靠其夺取政权,武士地位日益重要。到 11 世纪时,形成关东源
氏和关西平氏两大军事集团。 1185 年关东源氏打败关西平氏,取得中央政权。1192
年源赖朝在镰仓建立幕府。幕府首脑虽只称为征夷大将军,但幕府实际上是中央政权,
天皇被架空。一般认为,日本第一个幕府的建立标志着日本封建制的建立。如果从武士
制度中的封建主从关系的形成看,日本的封建主义可以追溯到9世纪。从形成时间看,
日本的封建制与西欧的封建主义形成的时间很接近。西欧的封建主义,大约持续近900
年。日本的封建主义,横跨中世与近世,一直持续到1871年的废藩置县,前后长达10个
世纪,跟西欧大体相同。
用关键词来描述封建制就是“采邑”“骑士役务”“长子世袭”“权力分割与自治”。
日本和西欧的封建制都有这些特点。在西欧和日本的封建制中,庄园都是最突出的特点
。《封建社会》的作者布洛赫说,庄园是封建社会的一个根本因素。西欧的采邑在大多
数情况下是由乡村庄园组成的。庄园几乎体现了上述封建制的五大要素。
庄园是一个农村共同体,也是一个自治的政治单位,内有耕地、公地、教堂、领主邸第
与佃户住宅等。庄园土地属领主拥有,佃户负责耕作。领主与佃户之间有互相约定的权
利与义务──佃户提供劳役、耕作、缴税;而领主则必须分给土地、提供保护、执行司
法。最普遍的封地,是拥有称为庄园的土地。
典型的庄园中有一幢大屋或城堡,由田地、农舍、牧场和林地所包围,在大部分的情况
下庄园都能自给自足。一些剩余的日用品可以与其他庄园作贸易以互补不足。随着中古
时代演进以及城镇市场的发展,庄园开始变得专业化,能够更有效地生产少数几种商品
,有些庄园会专门生产起士、猪只、葡萄酒或蔬菜来维持生计。庄园的主人(地主)与他
的家族、工人和侍从住在庄园的大屋或城堡中。侍从由骑士和专业的士兵构成,用以提
供防卫并随时准备为大领主执行封建的军事义务。
采邑是封建制最重要的关键词。采邑最初是领主给附庸一份带有薪俸性质的固定的地产
收入。不过,许多的采邑并不是领主对附庸的“恩给”,而是附庸对领主的“赠与”。
这种“赠与”更能体现封建制的本质特征。这种赠与实际上是与建立人身依附关系的代
价,体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性质。就是说,领主与附庸的人身一旦确立,领主就将捐
赠的土地交还给附庸,但此时的土地的所有权已经属于领主。这实际上是一种交易,也
是权利义务的契约。领主负责保护附庸的土地及附庸家族的安全,附庸为领主提供各种
役务(军役、劳役)。领主与附庸的主从关系(附庸关系)并非像人们所理解的那样是
纯粹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它实际上这种附庸关系是双方的补充亲属关系,是家族纽
带的替代品。(布洛赫《封建社会》,商务印书馆,2007年,362-363页)在西欧,骑
士(附庸)的儿子在孩童时期一般托付给领主抚养,在领主家中,骑士儿子一边充当侍
童,一边学习狩猎和战争技能和礼节。这些习俗有助于加强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准亲属关
系的纽带。由寄养在领主家而产生出来的敬重和感激的准亲属纽带是非常牢固的。由于
附庸的儿子许多时间是由主人家的女主人抚养的,骑士从小就养成了尊重妇女的习惯,
作为附庸的父亲也希望自己的儿子能找到出身高贵的妻子。当然,这种习俗肯定服务于
将一个重要的人质放在领主手中的目的,同时也会使每一代附庸享受到参与领主亲密家
庭生活的乐趣。在日本,也同样的做法。附庸(家臣)主动将自己的长子送往领主家中
当人质。有所不同的是,在西欧显得温情一些,用寄养掩盖人质。在日本则显得直白一
些。
我们应当注意封建主义中两者不同的依附者的情况。即领主与骑士的依附情况与庄
园里的领主与租佃户的依附情况。前者的关系是补充亲属关系,后者的情况则不明显。
前文说到采邑的再次分封是判断一个社会是否为封建社会的标准之一。具体地说,国王
将领地分封给领主;领主将领地的一部分分封给骑士。封建组织的特性与普通的继承法
规则发生冲突。继承法主张同级别的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即对家产拥有平等分割
的权利。而骑士的军事采邑被视为不可分割的财产。采邑一旦可以分割,骑士对主人的
军事义务就难以履行。为了保持采邑的完整,英法德都实行长子单独继承制。到了12世
纪以后,长子单独继承制才建立起来。长子单独继承制看起来很不人道,它是以牺牲其
他诸子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其中的一个儿子的利益。在长子继承制中的长子不能将弟弟
们置之不理,他必须从父亲继承来的地产中为他们提供一些生活供应。
领主和骑士的采邑实行长子继承制之后,通常采用帕拉日制度(Parage),即长子一人
向领主行臣服礼,独自一人承担责任,履行采邑役务。弟弟们从长兄那里得到份地,向
长兄行臣服礼。份地不是采邑的分割,其所有权在长兄手里。在日本的情况也是如此。
长兄单独继承父亲的家产,长兄与其他弟弟形成主从关系(御家人制度)。长子继承家
产不一定在父亲去世之后,而通常在在世的时候就进行了家产继承。父亲在移交家产之
后就变成了普通的家庭成员,由长子养老送终。
西方人以前并不盛行养子制度,在没有子嗣的情况下,如果采邑的主人去世,可以由其
妻继承。日本人很早以前就盛行养子制度,主要在贵族中盛行。婿养子制度被认为盛行
于战国时期。在中世以前,日本人的继承法跟欧洲、中国一样都实行诸子平均分割家产
制。由于这种继承制导致严重的社会混乱和家族争斗,就逐渐改为长子单独继承制。长
子世袭制的盛行,日本的封建制才得以维持。不过,实行长子世袭制后,其他诸子的出
路是个问题。做别人的养子是一个重要的出路,尤其是做婿养子,即做以娶收养者女儿
为条件的养子,先做收养者的养子,然后娶收养者女儿为妻,继承收养者的家产。弟弟
们充军也是一种出路,他们其实就是长兄的亲兵。当然,总有一部分人是游离在封建主
义之外的,在长子单独继承制下没有出路的诸子就是所说的“浪人”。
在西欧各国,拥有庄园是贵族地位的标志。他们的天职是以全副身心承担武士的事业,
不能直接从事任何经济活动。这一点与日本中世的武士相同。但到了近世的武士,由于
社会稳定,没有发生战争,作为职业军人的武士职能逐渐丧失,武士不再是单纯的职业
军人,由于社会有严格的等级管制,他们不能从事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只好逐渐转向
学问领域。因此,日本近世的武士既是军人又是知识人,除了平时习武之外,研究传统
文化是他们重要的活动。这一点与西欧的贵族武士战斗是其生活的全部目的有所不同。
在许多意义上说,日本的封建制比西欧的封建制更典型。封建社会是等级森严的社会,
在西欧,社会分为祈祷者、战斗者、劳作者三个等级。有研究表明,第二等级的士兵毫
不犹豫地将其使命置于专事祷告者的使命之上。西欧的封建制兵农分离不是很严格。尽
管中世纪军队规模很小,但从来不是只从贵族中招募,领主从他的农奴中召集补兵。商
人是“骑马仗剑”的旅行者。另外,许多市民是“真正强大武装的人”。而在日本,士
农工商各个等级的职业是固定和世袭的,农工商等级中的人不能成为士兵。除了武士之
外,其他等级的人不能拥有武器。据《封建社会》一书的说法,中世纪的英国没有贵族
;自由人中不存在任何真正意义上的处于优越地位、享有自己特有的法律特权地位、世
代相传的等级。一般自由人在法律地位上很难与贵族区分开来,但自由人本身则是一个
寡头组织。(542-543页)日本武士的等级更加森严,欧洲的贵族一般分为公爵、伯爵
、侯爵、子爵、男爵五个等级。Earl (伯爵) 一词源于拉丁文,在罗马帝国晚期,帝国
的臣民们用它来称呼皇帝的近臣。中世纪早期,在欧洲一批国家,人们用“伯爵”一词
一度指某一城市的首领或某一地区的法官,以后就变成了比公爵略低的贵族的称号。但
在弗兰法尔(今比利时等地)、巴塞罗那等地,伯爵和公爵相比,他们的地位不相上下。
在英国伯爵(earl),是指武士,从11世纪初丹麦国王卡努特统治英格兰时期起,一个
伯爵管好几个郡,1066年以后,伯爵的统治区域减少到只有一个郡那么大。子爵 (
Viscount)在法兰克加洛林王朝时期,是指伯爵在某个地区的代理人。后伯爵便成为列
于伯爵和男爵之间的贵族爵位之一种。男爵(Baron)来源于占日耳曼语,原意指男人
自中世纪早期租种国王土地的人。在日耳曼人中,男爵一词在很长时期间实际上是指自
耕农,以后逐渐演变成下层贵族。
日本诸侯的等级则相当复杂。有从经济收入划分的级别,有来自皇室等级划分的品位级
别,有与将军关系亲近程度划分的级别——亲藩、家臣藩(“普代藩”)、征服藩(“
外样藩”),还有以是否可以谒见将军划分的级别等等。其他武士的等级划分也很复杂。
引进宗教因素是西欧的封建制的一大特点。宗教思想中的慷慨、重荣誉、不怕疲劳、痛
苦和死亡被引进入骑士的行为准则。此外,受封骑士被要求应该仗剑捍卫神圣的教会,
反对异教徒,应该保护寡妇、孤儿和穷人,追击恶徒。甚至还加入了特殊的训诫如不屠
杀战败者和毫无抵抗能力的对手以及骑士被授予“保护弱者与和平之人”的使命等内容
。日本的武士法度也引入了许多佛教和儒教的思想。专心侍奉主人、视死如归、忠诚、
信义、廉耻、尚武、名誉是武士道的重要内容。
在领主的管家中许多人是奴隶性的身份。我们知道,管家是很重要的值得主人信任一项
工作。这种传统源远流长,这些奴隶在家务活动中被主人委以重任,其中一些曾跻身于
附庸,成为领主的侍从。由于他们的地位卑下和无法逃脱严格的世袭关系,他们比自由
人更可靠,更能保证严格服从主人。这一点有些类似我国的宦官。不从权力太大的人物
中选择管家是古今中外的统治者都熟悉的做法。日本在这一点上做得周到。如江户时代
的亲藩地位高、经济实力强大,但被剥夺参政议政的权力。在德川封建制中,天皇、将
军的权力不断被架空。幕府的实权轮流掌握在经济实力中偏下的领主(家臣藩)手中。
日本的武士一般有主人豢养,他们从主人那里得到非常类似于西欧采邑的佃领地。但到
了江户时代,直属将军的武士有佃领地;而诸侯领主的武士则没有佃领地,代之以谷米
石(担)数为标示的俸禄。表面上日本的封建社会的土地分封有两个层次,一是幕府对
诸侯领主和直属将军的家臣的土地分封;一是领主对自己的家臣武士的土地分封。由于
兵农分离政策的推行,所有武士的采邑收入都用谷米石数来表示。武士的采邑变成了准
货币化,丧失了自治的内容。日本封建制下的地方自治有两个方面,一是诸侯领地自治
,中央幕府一般不干预;一是村落自治,诸侯领主一般也少干预。
地方自治实际上是一种形式的分权,不但体现在村落自治,也体现在中央政府机构的分
权。由于在国土范围内,存在许多自治性的地方政权,国王不过是众多领主中的大领主
,在他国王自己的领地内还会进一步分封,这样一来,自己控制的领地并不是很大,中
央政府当然也不需要庞大的官僚机构。各诸侯的统治结构也跟国王的统治结构没有太大
的差异。
西欧的中世纪(日耳曼人入侵之后)的历史给人的感觉是权力出自习俗所体现的正统性
和法律程序。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很难被社会各阶层的认同。因此,社会很少出现来自于
底层民众的暴力建立的专制政权。这里体现了封建世袭对社会秩序控制的力量。
有不少人认为封建制是落后于中央集权制的统治体制,将盛行于封建制的历史年代称之
为“黑暗的中世纪”。当我们对这段历史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之后,发现上述观点并不正
确。人们之所以称“黑暗的中世纪”大概是因为宗教力量过大、(宗教)思想禁锢、宗
教战争、蒙古人对欧洲的侵略,带去了著名的黑死病,使欧洲人惶惶不可终日。这只是
中世纪“黑暗”的一个方面,然而,欧洲的科学、宗教、理性哲学三者的融合就发生在
这个时代,为后来的社会大转型聚集了力量。宗教力量过大的另一面是世俗政权受到了
制约。社会在自治环境下不断蓄积力量,最终成为资本主义发展的强大的社会资源。过
大的宗教力量和过大的世俗权力都是社会发展的障碍,而封建制与所谓黑暗的中世纪并
没有直接的瓜葛。相反,封建制下所蕴含的分权、地方自治、尊重习俗法治、契约精神
等为后来的市场经济社会提供了取之不尽的资源。可以说,没有分权、地方(社会)自
治、尊重习俗法治、契约精神就不会有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甚至可以说,中央集权制
与分权、地方(社会)自治、尊重习俗法治、契约精神是死对头,在中央集权制下,几
乎不可能产生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分权、地方(社会)自治、尊重习俗法治、契约精神。
习惯于长达两千多年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的国人,一说起封建制总是负面的,把封建社
会与封建割据、国家分裂、封闭自大、任人唯亲、等级森严、封建剥削等联系起来。人
们只看到贵族、等级世袭的负面,并没有看到贵族、等级世袭在前近代社会中所起的作
用。更何况封建割据、国家分裂、封闭自大、任人唯亲的说法是夸大或误解。封建自治
并不是封建割据,更不是国家分裂,封闭自大是莫须有的,尤其是在西欧。任人唯亲也
是莫大的误解,无论是在西欧还是在日本的封建社会,都尽量避免和排除血缘亲属的参
政议政,权力、财产的继承基于传统的世袭习俗,统治者个人的意志在权力的继承、转
移中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而任人唯亲实际上是将统治者个人的意志施加于权力的任免
和交接的过程中,在西欧和日本的封建制中,任人唯亲的做法并不明显。任人唯亲最容
易发生在当权者权力过大,不受约束的专制君主或集权专制的社会中。仔细观察中国的
历史,我们会得出藩镇割据、国家分裂、封闭自大的现象更容易发生在独裁专制的社会
的结论。
在消灭封建世袭贵族而建立起来的秦制帝国是一个扁平化的社会,国家权力向社会所有
的人开放,表面上看这种社会是“平等”“开放”“迁徙自由”的。在前近代社会,如
果没有贵族、等级世袭的传统力量的约束,国家权力开放的结果就是人人崇拜枪杆子里
面出政权,导致定期、频繁发生毁灭性的社会大动乱。对权力的过度追逐和权力带来的
腐败对社会造成的伤害远远大于封建等级世袭带来的伤害。对中央集权的迷信还在于人
们对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和近代社会的转型存在误解,以为有了中央集权才能建立近代
民族国家和实现近代社会转型。实际情况正好相反,近代民族国家的产生于公民个人为
了保障公民权利与国家签订的一种契约,它建立在个人自治、社会自治的基础之上,而
不是建立在中央集权之上的。建立在中央集权之上的国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
西欧封建制与日本封建制的一样与不一样。在此声明一下,没有任何两个国家的封建制
是一样的,这里所说的一样是指它们相似的地方。西欧封建制与日本封建制都有封建制
的关键要素:“采邑”“骑士役务”“家产长子继承”“权力职业世袭”“权力分割与
自治”。采邑均起源于特权庄园,西欧的帕拉日制度与日本的御家人制度极为相似。另
外,尚武精神,尊重习俗法治,契约精神深厚,尊重个人的私有财产,附庸关系中带有
血缘纽带或准亲属关系的纽带,世俗权力受到宗教势力或准神力量的制约,附庸长子当
人质、权力、财产的继承基于世袭习俗等都是它们共同的地方。西欧的封建制来源于日
耳曼蛮族因入侵而不入文明社会,将自身氏族传统转变成封建制;日本从氏族社会步入
封建社会是先接受华夏文明的洗礼,然后再以自身深厚的氏族传统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
体制改造成封建制,两者的封建制都是自身的氏族传统与先进文明的相互交融发挥了决
定性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氏族社会与封建制有天然的亲缘关系。氏族社会与封建制社
会都带有很强的血缘家族的色彩,共同体认同感强烈,阶级意识不强,等级和世袭是权
力正统性的主要来源。
西欧封建制与日本封建制不一样的地方是,西欧封建社会崇尚家族复仇,个人决斗,日
本的封建制则采取惩罚措施尽量避免。如両成败法,打斗双方无论何种出于理由一律受
到惩罚。在等级森严方面,日本社会贯彻得更为彻底,商人受到更多的打压。日本的世
俗权力比西欧各国要强大一些,所受的约束更小一些。西欧封建制兵农分离不严格,日
本的封建制兵农分离十分严格。在西欧,近代民族国家成立之前,由于封建制和基督教
传统,王权不怎么被人关注,宗教纽带认同感远高于民族纽带认同感。在欧洲,各封建
王国之间王室家族之间联姻和王权跨国继承是家常便饭。在日本,宗教传统不如西欧深
厚,宗教纽带认同感远不如民族纽带认同感强烈。由此带出的问题是,西欧封建制,王
权不具中央集权的特征,而日本的王权多少带有某些中央集权的特点,如幕府让所有诸
侯领主的家眷集中在中央政府所在地,规定诸侯领主每隔一年到中央政府执行役务(交
替参勤),幕府颁布的法令诸侯必须执行。由于受古罗马法传统的影响,西欧与日本相
比,个人的私有财产受到更多的尊重和保护。
科学、宗教、理性哲学三者的融合是近代社会大转型的必要条件,日本的封建社会缺少
它,因此,近代社会大转型很难产生于封建制的母体内,对欧洲也是同样的。不过,有
封建制传统的民族比没有封建制传统的民族更容易实现近代社会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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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乌合之众》
读刘仲敬的《经与史:华夏世界的历史建构》
作为政治参与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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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封建,反什么?
为什么现代社会三大基础价值不是民主、自由和平等,而是个人权利、民族国家和工具
理性?
为什么有两千多年道德传统的国人却是世界上道德低下的民族?
袁腾飞的自由民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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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最本质的价值观——“实用主义”
民主背后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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