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7 发帖数: 808 | 1 僧团
共立审核佛法的三个标准,称之为佛语具三相:一、修多罗相应(能得到契经与戒经的
支持)。二、不越毗尼(不逾越律制)。三、不违法性(不违背正法的胜义)。这个标
准实施了数十年,合乎这三个条件就准予认可为佛法。所以《修多罗》可以譬喻为佛法
中的宪法,若国家的刑法、民法等法律违背了最高宪法就不能成立;同样的,僧团中流
传的各种「佛法」若违背《修多罗》便不足采信。
佛陀是人,他在人间生活,面对日常琐事,与各阶层的人作各种对话。自然不是所有的
人都适合直接晓以正法、不是所有的话题都深入正法的核心,在适当的情况,佛陀也会
为未见法的比丘作些道心的鼓舞、警策,或为世人导以世间良善端正之法,甚至曾指导
太过肥胖的国王减肥。这类的言论阿罗汉比丘是不会将它们纳入《契经》之中的,因为
它们并不顺趣涅槃,既非佛陀证悟的珍贵内涵,也无关于真理的发扬,若将因应个人特
殊需要而随机开示的法纳入《修多罗》,只会混淆正法的重点。
如今看来这个考量是相当正确的,可惜一般人寻求情感寄托的渴切远超过理性的正思惟
。 《修多罗》的正义虽有阿罗汉们苦心维护,但防线还是很快被冲破,佛弟子的宗教
情感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发挥了劣币逐良币的排挤效应,世间思惟湮没了正法的思惟!
佛弟子在佛陀入灭之后益发怀念佛陀,许多人心中都深深烙印着佛陀带给他们各种不同
的觉省与感动。他们怀念佛陀对他们说过的话、怀念佛陀与自己之间的小故事。那些温
馨小品虽然不入结集,佛弟子却不愿它们就此被遗忘,希望它们也能长久地被传诵下去
,深信它们一样能对人有大助益而不断公开宣扬。
日子随着佛灭一天天、一年年的远去,越来越多的法在四处流传、人们越来越愿意接受
只要是佛陀所说就是佛法的观点。这些越来越庞杂的法,包括了佛说、诸大弟子说,也
包括误解、错漏、挟以私见、甚至杜撰!因此,为了推断新传的法是否符合正法,僧团
共立审核佛法的三个标准,称之为佛语具三相:一、修多罗相应(能得到契经与戒经的
支持)。二、不越毗尼(不逾越律制)。三、不违法性(不违背正法的胜义)。这个标
准实施了数十年,合乎这三个条件就准予认可为佛法。所以《修多罗》可以譬喻为佛法
中的宪法,若国家的刑法、民法等法律违背了最高宪法就不能成立;同样的,僧团中流
传的各种「佛法」若违背《修多罗》便不足采信。 |
i********7 发帖数: 808 | 2 佛陀入灭将近百年时,发生了一件轰动教界的大事,东西两方的比丘,因对戒律的不同
诠释而引起严重诤执。为了整合僧众的知见,法与律的再整理势在必行,终于酝酿出第
二次结集。
第二次结集的地点选定毗舍离城,总共七百位比丘参与其事。引起诤议的戒律问题决议
从严处分(十事非法),并为《戒经》作了详尽的解说及附录僧伽规制的细节。这便是
所谓的《广律》。
法的方面,由于被认可而流传的佛法,在数量上已远远超过当初阿罗汉们结集的《契经
》,是以法的整编同样不容忽视。在毗舍离结集中,佛法从原来的《契经》大幅扩编为
《四阿含》:属于究竟义的《杂阿含》﹝南传称为相应部﹞、重于论议的《中阿含》
﹝中部﹞、解说世间法的《长阿含》﹝长部﹞、及依法数列增的《增一阿含》﹝增支部
﹞。 〈契经〉则与〈偈诵〉〈记说〉这两类佛灭初期便流传于僧团中的佛法,共同辑
入《杂阿含》﹝相应部﹞中。
所谓阿含,义为辗转传来。以佛灭已近百年,佛陀的亲传弟子皆不复在人世,不再有人
亲承佛陀教授、教诫,甚至也鲜有人仍是直接受教于诸大声闻圣众了,比丘们所闻所学
的佛法,皆由一代一代的僧众辗转传诵而来,故结集时将所集的法称为阿含,取其义为
辗转传来的圣典。 《阿含》与《广律》虽也收录了法与律的《修多罗》,但由于结集
的意趣已不同于佛陀初入灭时急于贯串四散的法,是以所结集的结果也不再以《修多罗
》为名目。 《广律》与《四阿含》便是毗舍离结集的成果,也是当时整体僧团共同认
可的律、法。虽然如此,僧众的知见并没有就此整合,也未能就此遏止新法不断流出之
势。
很快地,完整的僧团分裂成见解不同的部派。新的法仍继续从各处传出,《四部阿含》
以外的法通通辑入《杂藏》﹝小部﹞。原本,佛弟子遵奉的教义仅止于法(音译为达磨
)与律(毗奈耶),但渐渐地,佛教徒大量著作论典诠释佛法,这些论典也是法,为了
分别起见,所有号称「佛说」的法便一律称为佛经(修多罗),至于佛教徒诠释法的著
作则统称为论(阿毗达磨)。从此,经、律、论合称《三藏》,成为佛弟子的必修科目。
几个世纪过去了,佛教徒早已不受「佛语具三相」的标准所制限,随着社会思潮的演进
、因应民众信仰的需求及历代大宗师的全新体验、诠释等,「佛经」被毫无节制地大量
编造。由于格局的限制,先是数量过多的《方等经》从《杂藏》中独立出来,接下来为
数更加庞大的《大乘经》又从《方等经》中独立出来。它们全都称为修多罗,它们以多
取胜,它们包含了一切世间善法,它们属于世间,它们易为世人了解、接受,它们不再
口口相传而改以文字抄录大量流通,它们取代了阿罗汉结集的《相应修多罗》。
如今佛法多得有如大林中的树叶,但它们非义饶益、非法饶益、非梵行饶益、非明、慧
、正觉、不向涅槃。而佛陀手中那把义饶益、法饶益、梵行饶益、明、慧、正觉、正向
涅槃的正法之叶,却在人类的世间思惟中湮没了!
遗憾的是,那些有智慧理解正法、有毅力追求解脱的善男子、善女人,从此迷失在浩瀚
如汪洋的三藏十二部经中,再难回归佛陀辛苦体证、宣说的古仙人道了! |
i********7 发帖数: 808 | 3 什么是法,什么是非法,传承佛陀教法的僧团如何判定的?
这些都是有根有据的判定,不是自由心证,不是在讲话的时候,套上一句我从佛听到就
可以的
基督教还说圣经是神说的呢 |
i********7 发帖数: 808 | |
S**U 发帖数: 7025 | 5 http://agama.buddhason.org/book/bb/bb09.htm
第一次结集出来的内容,依各种可靠的文献显示,是「法」与「律」。法的部分,由担
任佛陀侍者最久,被认为是闻法第一的阿难尊者,负责搜集诵出,内容并不限于佛陀的
教说,也包含了有成就佛弟子的教说,以及佛弟子间的相互讨论。律的部分,则由被认
为持律第一的优波离尊者,负责搜集诵出。当时集出的内容,包括律与法,都称为「修
多罗」,意译为「经」[12],这就是佛教最早的经典与律典的集出。第一次结集出来的
原始内容,今天我们已经很难还其原貌了,但也不是真的完全消失不见了,因为,在现
存的经律典籍中,还包含有这一部分。律的部分,大约是相当于现存各种律典中的〈五
波罗提木叉〉(戒经)。法的部分,大约是含在现存《杂阿含经》(《相应部》)的〈
修多罗相应〉中。汉译的《杂阿含经》,经近代学者的努力整编,已经大致恢复了其原
有的编辑顺序[13],这对第一次结集内容的了解,有很大的贡献。整编后的《杂阿含经
》,其〈相应修多罗〉的内容,包含有∶阴、入、因缘、谛、界、受、念处、正勤、如
意足、根、力、觉支、圣道分、安那般那念、学、不坏净等十六相应。南传巴利语本的
《相应部》,与汉译的《杂阿含经》相当,其〈相应修多罗〉的部分,除了〈学相应〉
编入《增支部》外,其它的十五相应名称,都与《杂阿含经》相同,但组成各相应的经
,则不完全相同。至于《杂阿含经》的其它两个部分∶〈只夜〉与〈记说〉,是继〈修
多罗〉后编出的,但是不是在同一个结集会议的会期中集出,则难以断定。
不断的结集
第一次五百位阿罗汉尊者的结集,是不是将佛陀四十五年来,对每一位佛弟子的教
导,都没有遗漏地搜集完整了呢?从当时印度的交通情况,与资讯传递的客观现实判断
,以及证诸往后历史的发展,恐怕答案是否定的。律的部分,因为是僧团成员,都必须
遵守的团体公约,似乎应该不会有所遗漏,也不会有争议才对,然而,事实上也没有这
么理想。例如,在结集审查的会议中,阿难尊者诵出的佛陀临终遗言∶「小小戒可舍」
,就没有被采纳。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佛陀当时病重,只有阿难尊者在佛陀身旁服侍
,所以也只能交代阿难尊者了,其它参与结集会议的尊者,都不知道这件事。阿难尊者
当时考量佛陀重病在身,也没有继续向佛陀问清楚,哪些是小小戒,以致被认同的程度
不高,再加上大迦叶尊者与阿难尊者间,个性与学风的不同,以及过往几次事件摩擦的
嫌隙[14],结果就被否决了,使得结集出来的戒律,不分轻重,成为「若佛所不制,不
应妄制;若已制,不得有违」[15]的刚性规定。这样的风格,好处是,可以保持最初结
集的律制内容,使后代的佛弟子可以看到原貌。坏处是,对一些时过境迁的生活规定,
失去调整适应的机制,往往造成后代佛弟子遵循的困扰。另外一个例子是,第一次结集
终了时,才率领五百位比丘赶来的富楼那尊者,就当面向大迦叶尊者表示∶「您们所结
集的法与律,当然很好,但是,有一些关于饮食方面的规定,是佛陀曾经允许\我们的
(也许\与他们所住地方的环境有关),与您们结集的结果不同,我们不会接受。」[16
]律的结集情形,是这样子的,由于刚性的性质已经确定,所以,往后律典不断传出的
,多以新的诠释、解说、传说为主。
法的结集情形,就不一样了。第一次结集时,只要是合于佛法的,是佛说的也好,
佛弟子间的相互讨论也好,乃至于佛弟子对佛陀身、语、意展现的理解也好,都被接受
是佛法,而记录下来。这样的广为搜集,成为往后法的结集模式。相对于律的强制性,
法是比较有弹性适应的,依著佛弟子个别不同的修学风格,展现出法结集的多样化,而
且,离开佛陀入灭的时间越久,来自于佛弟子理解与体验的多样化,也可能会愈多,所
以就有不断传出的法。僧团没有分化前,有共同的结集与审定,僧团分化后,只能有部
派各自的结集。大乘思想兴起以后,由于还没有大乘僧团的组织,所以,大乘经典,是
不可能依循集会审定的结集传统,而可能是依个人或多人的编辑与组织来完成的。
判断佛法的准绳
法的结集,自始就是这样不断地传出的。对不断传诵出来的内容,如何判断是不是
佛法,要不要接受他呢?这个问题,在第一次结集以后,就受到佛弟子的关注,而提出
了「四大教法」(或作「四大广演之义」、「四大广说」、「四大处」)的判断原则了
。所谓的「四大教法」,就是说,不论到了什么地方,听到了什么法,不论传诵的来源
是∶一、传诵者自称是他亲自从佛陀那儿学来的,二、从僧团、长老那儿学来的,三、
从众多有修行的比丘那儿学来的,四、从一位有修行的比丘那儿学来的,大家都不应该
轻信,也不可以随意的诽毁,而是要「依律、依法究其本末」∶如果所传诵的,符合第
一次结集的内容,或者合于其义理(究其本末),就接受这是佛法[17]。而所谓的「四
大广演之义」,就是以「契经、律、阿毘昙、戒」等四个标准,来评判是否为佛法。这
里所说的契经与律,就是指第一次结集,集出法与律的「修多罗」;阿毘昙,经文中也
作「分别法」、「义说」,是指解说经、律中的义理的。这是说,一、如果与契经、律
、阿毘昙都不相合,传诵者所展现的行为,也不合于戒律,那就要明确地拒绝他所传诵
的。二、如果有人传诵的文句,与修多罗不完全相同,但含义是一样的,则应当不要拘
泥于文句,而采取它的义理,认定这是合于佛法的。三、如果无法确定是否合于契经、
律与阿毘昙,那么,应当观察传诵者所展现出来的行为,如果合于佛法的戒行,那还是
可以接受他所传诵的。四、如果契经、律、阿毘昙、戒等四个标准都符合,那当然毫无
疑虑地是佛法了[18]。
根据以上「四大教法」与「四大广演之义」的经义,后代的论师,将之整理成为三
点,即∶一、修多罗相应,二、不越毘尼,三、不违法性,称之为「佛语有三相」[19]
。这三个条件,不仅用来作为佛法的判断标准,同时,也在勉励学佛的人,应当以经为
量,以波罗提木叉为大师,以佛法三法印的义理,来作为自己修学的验证。
[17]「佛告诸比丘∶当与汝等四大教法……若有比丘作如是言∶诸贤!我于彼村、彼城
、彼国躬从佛闻,躬受是教,从其闻者,不应不信,亦不应毁,当于诸经推其虚实,依
律依法究其本末。若其所言非经、非律、非法者,当语彼言∶佛不说此,汝谬受耶?…
…此为第一大教法也。……和合众僧、多闻耆旧……此为第二大教法也。……众多比丘
持法、持律、持律仪者……是为第三大教法也。……一比丘持法、持律、持律仪者……
是为第四大教法也。」《长阿含第二游行经》
[18]「尔时,世尊告诸比丘∶今有四大广演之义……我今说契经、律、阿毘昙都不与相
应,以不相应,当问戒行。设不与戒行相应者,当语彼人∶此非如来之藏也,即当发遣
使去,此名初演大义之本。……尔时,当取彼义,勿受经本。所以然者?义者解经之源
,是谓第二演大义之本。……正使说契经、律、阿毘昙时,解味不解义,虽闻彼比丘所
说,亦不足誉善,亦不足言恶,复以戒行而问之……是谓第三演义也。……此真是如来
所说,义不错乱,尽与契经、律、阿毘昙、戒共相应,当以法供养待彼比丘。」《增一
阿含二八品第五经》
[19]「是法不入修多罗、不入毘尼,又复违逆诸法相义,是则非法、非善、非佛所教。
」《十住毘婆沙论》(大正二六·五三下)
「佛语有三相∶一者入修多罗,二者显示毗尼,三者不违法空。」《大乘庄严经论》
(大正三一·五九一下)
「若义入修多罗,不违法相,随顺比尼,是义应取。」《成实论》(大正三二·二八
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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