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 发帖数: 39120 | 1 刚刚在海口结束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其会议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被高挂在中国法院网上征求各方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
解释出台三天时间,网上已一片哗然,网友惊叹: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分明鼓励养小三,鼓励离婚。网友“小麦微语”感叹:很变态的婚姻法,很纠结的房产问题。
参加了此次会议的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会顾问、中山大学教授鲁英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征求意见稿,很多内容肯定会进行修改的,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部分条款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的原则。”
最大争议:
“小三”索要赔偿,通常没戏?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项规定被网友们称为“棒打小三”。
网友们此刻显现出了一些同情。网友“猴子捞月”在博文中说:“小三”的存在,确实可能会造成一些夫妻的婚姻与家庭的动荡,但“小三”在婚外性案件中的地位完全是从属的,她们根本就不掌握任何危害家庭稳定的主动权。当“小三”满足了已婚男人的性欲摧...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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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 发帖数: 70028 | 2 《婚姻法》解释遭网友争议
鼓励养“小三”?还是维护男人权益?
刚刚在海口结束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其会议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被高挂在中国法院网上征求各方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
解释出台三天时间,网上已一片哗然,网友惊叹: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分明鼓励养小三,鼓励离婚。网友“小麦微语”感叹:很变态的婚姻法,很纠结的房产问题。
参加了此次会议的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会顾问、中山大学教授鲁英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征求意见稿,很多内容肯定会进行修改的,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部分条款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的原则。”
最大争议:
“小三”索要赔偿,通常没戏?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项规定被网友们称为“棒打小三”。
网友们此刻显现出了一些同情。网友“猴子捞月”在博文中说:“小三”的存在,确实可能会造成一些夫妻的婚姻与家庭的动荡,但“小三”在婚外性案件中的地位完全是从属的,她们根本就不...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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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 发帖数: 70028 | 3 “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昨日,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各种声音在微博上“炸”开了。截至昨晚6点,就有6.5万多条微博在热议此事。记者从中发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可能使婚姻价值观、女性择偶观、生育观发生“悄悄”的变化。
对女孩们来说
要求“男方有房”不如自己努力买房
“现在城市中的女孩都把"有房"当成结婚前提,可现在万一离婚,房子可能还是人家的,自己照样啥也没有,这太"亏"了吧?毕竟在传统习惯下,结婚大多数情况是男人出房、出钱。”微博上,不少女性网友议论纷纷,“男人的离婚成本太低了。”“新婚姻法告诉我们,男人不可靠,男人的父母更不要指望,女人婚前自己买套房才是最保险的!”
共同奋斗
“父母一直希望我找个家庭条件好的男朋友,结婚时由男方父母出钱买房、买车,这样我就不用当房奴吃苦受累,所以帮我安排的相亲对象都是富二代。”在南京市中华路一家企业上班的女孩小蓉告诉记者,“之前我觉得父母言之有理,但现在感觉不一样了。嫁个富二代,如果感情不好,离婚后自己也分不到多少家产,没准还逼得女人连提出离婚的勇气都没有。这样看来,我还不如找个情投意合的男人,只要他是个有才的潜力股,我们一起奋...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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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 发帖数: 42149 | 4 简介: 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从8月13日起开始实施,其中规定“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消息一出,即引起广泛争议。
近日最高法院对《婚姻法》作出的最新司法解释,婚前男方若以自己的名义购房,离婚后产权归男方。也就是说父母掏钱给儿子买房,离婚时儿媳没份。不过,这个解释就被戏称是“喜了公婆家、哭了丈母娘”。
近日最高法院对《婚姻法》作出的最新司法解释,婚前男方若以自己的名义购房,离婚后产权归男方。也就是说父母掏钱给儿子买房,离婚时儿媳没份。不过,这个解释就被戏称是“喜了公婆家、哭了丈母娘”。南京一对夫妻,妻子因无法忍受丈夫长期多次出轨而起诉离婚后,竟因婚姻法新规定,面临人财两失的困境。而在深圳, 就有婆婆就把媳妇“扫地”出门。
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贷款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并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消息经媒体报道后,有婆婆马上利用这条法律武器“扫”媳妇出家门。
中国婚姻法研究所研究员 刘伟民:看完电视后,婆婆一下子高 兴得跳起来了,她说哦...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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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 发帖数: 70028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生效一周,不仅在房产出资的分割约定方面引发关注,在亲子鉴定的相关规定上同样具有新意。因为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记者了解到,新的司法解释已经给案件带来了新变化:在南京一起离婚案中,丈夫要求做亲子鉴定,妻子断然拒绝。此案在新法出台后再次开庭时,丈夫一方显得理直气壮,妻子一方则跌软认输。
新闻事件
原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妻子突然“软”了
孩子的生父到底是谁,金丽和陈晓华为这件事僵持了3年多。从今年春天开始,这对夫妻把吵架的地方从家里搬到了法庭。不过,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丈夫陈晓华突然占了上风。据了解,这是新法出台后,南京地区开庭的首个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
两年没动静突然怀上了
陈晓华和金丽被撮合时,都已是剩男剩女了。据两人一位共同的朋友回忆,当时陈晓华和金丽都找他希望帮忙介绍对象。“既然你们两个年纪都不小,干脆凑合凑合吧!”两个相处时间不长,陈晓华和金丽就决定结婚,原因也是“年纪大了”。...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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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 发帖数: 42149 | 6 1982年出生的小王是安徽大学聘用老师,目前在南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今年6月以来,小王接连在西祠胡同、新浪微博上曝光丈夫古某“抛妻弃女,胁迫妻子离婚,拒付女儿抚养费,甚至冒充单身公然上珍爱网征婚”。因无法承受学业、经济双重压力,无力独自抚养女儿,日前,小王代表女儿提起诉讼,要求古某履行父亲义务,按月支付抚养费。记者了解到,栖霞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将于8月13日开庭。这可能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南京首起婚内索要抚养费的案件。
网络爆料
女博士曝丈夫抛妻弃女 她带着10个月大的女儿在外租房住
“听朋友描述她老公怎么照顾宝宝,心疼宝宝。想到女儿,真的好心酸。”7月31日,小王又在新浪微博上伤感了。博友们对她的心酸内容并不陌生,纷纷出言安慰。从今年6月开始,小王几乎每天都在新浪微博和西祠胡同等网站感慨自己不幸的婚姻。
小王在网帖中说,自己3年前来南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2010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古某,交往半年后领证结婚。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因为古某没有兑现从常州跳槽回南京的承诺,反而跳去外省,感情开始发生变化。古某常常一个多月才回南京一次,她一直住在学校宿舍,直到2011年1月才搬回婚房与公婆...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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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发帖数: 39120 | 7 本周初宣判的王立军桉中,浮现出大连实德老总徐明等商人的身影,据信徐明等相关涉桉人随后也将进入法律审理程序。
如同以往多数贪腐受贿桉情一样,在此次薄熙来、王立军惊天大桉中,企业甚至外国商人担当了官员钱包、贿赂金库的角色,贪官与老闆紧密扭结在一起,形成完整贪腐链条,逐渐铸成官商利益集团。北京学者称,此桉暴露的企业深度参与官员腐败桉情极其典型,企业反腐已经成为中国预防腐败亟待加强的一环,如此才能够斩断腐败资金链,破坏贪腐生态的内循环。
确保合规经营成重点
目前,监管企业「合规经营」是全球公认的抑制企业腐败、商业贿赂、官商勾结的有效路径,已成为全球化的新潮流。中国近年也积极推动相关工作,2010年4月财政部等5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2012年5月商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标志以防范风险和控制腐败欺诈为中心的企业内控规范体系建设目标基本建成。企业反腐已成为中国反贪防腐的下一个重点领域。
但是,北京学者指出,在中国推动企业合规经营方面执行无力,监管低效,距全社会形成合规经营氛围还有很大距离。不仅导致反腐败收效甚微,更严重影响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战略。世界银...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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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 发帖数: 42149 | 8 “公婆买房,儿媳没份”“谁首付,房子归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在网友间引发了一波波的口水战。全国人大代表、江苏晨朗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秀芳认为,“司解(三)”中婚姻家庭财产分配的新界定,成为恐婚、惧婚、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因素。对于“谁首付,房子归谁”的规定,她昨天提交了一份建议称,考虑到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干家务以及教育子女的付出、贡献多于男方的因素,离婚时应给予女方房产10%-30%的补偿。
男方房产升值,女方嫁妆贬值
建议将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孳息认定为共同财产
“生得好不如嫁得好,嫁得好不如房产有名好”,这成为不少年轻人的口头禅。孙秀芳认为,一方面,新司法解释已逐步被百姓接受认可,另一方面,对传统婚恋观带来一定冲击。她认为,司法解释三强调的是“出资”“登记”等个人财产,削弱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问题成为家庭纠纷的“导火线”,可能导致亲人之间互相算计的局面。
“中国传统和习俗是从夫居,男女结婚,基本上都是男方负责买房,女方负责装修和嫁妆。尤其在农村,妇女离婚后,只能净身出户。”孙秀芳认为,装修和嫁妆随着时间流逝会灭失,而房产在不断升值,最后保值和升值的只剩下男方的房产。...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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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发帖数: 39120 | 9 “公婆买房,儿媳没份”“谁首付,房子归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在网友间引发了一波波的口水战。全国人大代表、江苏晨朗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秀芳认为,“司解(三)”中婚姻家庭财产分配的新界定,成为恐婚、惧婚、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因素。对于“谁首付,房子归谁”的规定,她昨天提交了一份建议称,考虑到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干家务以及教育子女的付出、贡献多于男方的因素,离婚时应给予女方房产10%-30%的补偿。
男方房产升值,女方嫁妆贬值
建议将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孳息认定为共同财产
“生得好不如嫁得好,嫁得好不如房产有名好”,这成为不少年轻人的口头禅。孙秀芳认为,一方面,新司法解释已逐步被百姓接受认可,另一方面,对传统婚恋观带来一定冲击。她认为,司法解释三强调的是“出资”“登记”等个人财产,削弱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问题成为家庭纠纷的“导火线”,可能导致亲人之间互相算计的局面。
“中国传统和习俗是从夫居,男女结婚,基本上都是男方负责买房,女方负责装修和嫁妆。尤其在农村,妇女离婚后,只能净身出户。”孙秀芳认为,装修和嫁妆随着时间流逝会灭失,而房产在不断升值,最后保值和升值的只剩下男方的房产。...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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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发帖数: 12296 | 10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纠纷案逐年上升 未直接借款一方“自证清白”难度不小
最高法发布的“第24条”
夫妻一方借款按双方共同债务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而《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结婚5年后,成都姑娘小婉(化名)和老公小邱离了婚。没想到离婚后不久,陆续有债主找上门来向小婉催债。对方理由几乎相同:小邱欠账不还,要让小婉偿还,金额累计高达近200万元。
债主因为联系不上小邱,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将小婉和前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她承担一半债务。
3月14日,面对记者的采访,小婉称前夫小邱借这一大笔钱时,她并不知情。为了替前夫还债,她已经卖掉了汽车和房子,“但窟窿太大,根本填不完。”
记者调查...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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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发帖数: 39120 | 11 1993年11月22日,丹东市振安公安分局以诈骗罪为由逮捕谭英军,其名下4家公司及个人共600余万元资产被扣。1996年,谭英军被取保候 审。昨天上午,谭英军收到警方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谭英军表示,决定书显示警方仍认为其诈骗,未经法院审判就将扣押的货物返还给“被骗企业”,拒不 道歉。
扣600万赔56万
谭英军表示将申请复议
本报曾报道,1993年11月22日,振安公安分局以诈骗罪为由逮捕谭英军,其名下4家公司及个人共600余万元资产被扣。此案被检方4次退回补充侦查,振安公安分局于1996年对其取保候审。此后他开始信访。
今 年初,最新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谭英军这样的案件在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一年未移送起诉的,属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可申请国家赔偿。谭英军于1月29日向振安公安分局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该局向其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其 727.9万元,其中100.4万元为23年的利息。
振安公安分局于3月28日做出赔偿决定,称谭英军被采取逮捕措施,其被侵犯人 身权的赔偿部分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向批准逮捕的检察机...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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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 发帖数: 61690 | 12 最高法下发通知醉驾案可视案情变更强制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7日03:20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昨天,市高院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每个法院报送该
院所收的头两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
发布供各院参考。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
措施。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市高院下发了通知,该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
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最高人民法院
还要求各级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对拟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尽量先向相关部门了
解相关的具体案情,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了解案件情节的轻重。
昨天,市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了有关醉驾入刑
的具体执行通知。通知称刑法修正案(八)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
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
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此犯罪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市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将所收到的、...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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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 发帖数: 16963 | 13 新时期“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贯彻及完善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32期
作者:新疆大学法学院 艾尔肯.沙木沙克
摘要:少数民族的客观情况是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前提和基础;“两少一
宽”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但本文认为“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内容不明
确;其没有上升到立法或司法解释的高度;民族地区公安、司法人员理论水平较低,对“
两少一宽”的理解不够。为此,文中指出应增强少数民族公安、司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
综合素质;加强对刑事政策理论的研究,推进民族刑事政策领域的创新。
关键词:两少一宽 刑事政策 司法解释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世纪初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AnselmVonFeuerbach)提出“刑事政策”一
词以来,刑事政策被广泛应用于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同样,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刑事政策的
制定和运用。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推出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这些政策
在预防、减少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两少一宽”刑
事政策作为民族刑事政策,在我国的刑事政策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近年来,在内地的部分城市,由一些新疆籍人员组成的团伙实施的违...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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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 发帖数: 15246 | 14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32期
作者:新疆大学法学院 艾尔肯.沙木沙克
摘要:少数民族的客观情况是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前提和基础;“两少一
宽”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但本文认为“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内容不明
确;其没有上升到立法或司法解释的高度;民族地区公安、司法人员理论水平较低,对“
两少一宽”的理解不够。为此,文中指出应增强少数民族公安、司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
综合素质;加强对刑事政策理论的研究,推进民族刑事政策领域的创新。
关键词:两少一宽 刑事政策 司法解释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世纪初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AnselmVonFeuerbach)提出“刑事政策”一
词以来,刑事政策被广泛应用于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同样,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刑事政策的
制定和运用。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推出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这些政策
在预防、减少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两少一宽”刑
事政策作为民族刑事政策,在我国的刑事政策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近年来,在内地的部分城市,由一些新疆籍人员组成的团伙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
频发,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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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 发帖数: 61690 | 15 最高法:政府拒不公开信息可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5日20:2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15日电(记者 杨维汉)法院通过审判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公众的知情
权才会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这个13条的司法解释,旨在解决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受理难”
“审理难”的问题。
据了解,三年前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社会普遍对司法诉讼助推政府
信息公开寄予厚望。
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逐年增长,不仅成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
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也成为一个新的热点、难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介绍,“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据不多,也非常原则
,导致在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面临无规则可依、标准难统一的问题,迫切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
司法解释从法院的...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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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 发帖数: 29576 | 16 北京9月9日电 (记者 阚枫、马学玲) 中国“两高”9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
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
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
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
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
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
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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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 发帖数: 61690 | 17 中新网北京9月9日电(记者 阚枫 马学玲)中国“两高”9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
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
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
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
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
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
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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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 发帖数: 11767 | 18 北京8月6日电 (马学玲 吕春荣)最高法6日公布的一则司法解释,用年利率24%和36%这
两个关键数字,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问题。
8月6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
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则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
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
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关键数字:24%,36%
最高法划定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话题,一直受到各界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6日的发布会上介绍,对于民间借贷这
种现象,官府进行管制也是长期的,比如明清时期,管制的利率不能超过三分,如果再
高就按照刑法手段处罚。新中国成立后,最高法最早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批复是50年代初
对东北辽宁的,里面就确定了四倍利率的做法,此后四倍利率一直在审判实践中运用,
1991年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继续沿用了这个做法。
2013年11...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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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 发帖数: 11767 | 19 北京8月6日电 (马学玲 吕春荣)最高法6日公布的一则司法解释,用年利率24%和36%这
两个关键数字,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问题。
8月6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
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则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
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
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关键数字:24%,36%
最高法划定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话题,一直受到各界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6日的发布会上介绍,对于民间借贷这
种现象,官府进行管制也是长期的,比如明清时期,管制的利率不能超过三分,如果再
高就按照刑法手段处罚。新中国成立后,最高法最早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批复是50年代初
对东北辽宁的,里面就确定了四倍利率的做法,此后四倍利率一直在审判实践中运用,
1991年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继续沿用了这个做法。
2013年11...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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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发帖数: 65 | 20 看到了斑竹的置顶声明,但似乎这里最近还有不少有关法轮功的文章,所以冒昧一贴,
在此仅请斑竹谅解,这帖意在劝善救人,谢谢
更多真相, 请到真相之光俱乐部
http://www.mitbbs.com/club_bbsdoc2/everybodydeservestruth_0.htm
5月28日的山东招远恶性杀人案,引发了人们对被中共定性的14个邪教的关注。
至此民众才发觉,过去15年中共对法轮功的残酷镇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招远杀人案与14个邪教列表 背后藏惊天黑幕
中共镇压法轮功从来都没有法律依据 滔天罪恶谁来背负
【正体版】 【不显现/显现图片】
【字号】大 中 小
【大纪元2014年06月03日讯】(大纪元记者薛飞综合报导)5月28日山东招远恶性杀人
案之后,据称是犯罪嫌疑人所属的某教成为中共官媒打击对象。6月2日大陆网站纷纷转
载《法制晚报》针对此教及其它中共定性的14个邪教列表。赫然发现,过去15年来中共
当局耗费巨资,投入资源完全超过一场战争的打压主角——法轮功却没在名单上。
法轮功被迫害问题 中南海公开分裂
事实上,这个名单并非最新资讯,早在中共公安部2000年和200...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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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v 发帖数: 228 | 21 发信人: brihand (brihand),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最高法下发通知醉驾案可视案情变更强制措施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ue May 17 12:38:05 2011, 美东)
最高法下发通知醉驾案可视案情变更强制措施
http://www.sina.com.cn" target="_blank" class="a2">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7日03:20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昨天,市高院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每个法院报送该
院所收的头两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
发布供各院参考。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
措施。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市高院下发了通知,该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
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最高人民法院
还要求各级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对拟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尽量先向相关部门了
解相关的具体案情,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了解案件情节的...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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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V 发帖数: 3205 | 22 发信人: thinknet (我是云),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新时期“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贯彻及完善(真伪难辨)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at Jul 30 20:11:50 2011, 美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32期
作者:新疆大学法学院 艾尔肯.沙木沙克
摘要:少数民族的客观情况是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前提和基础;“两少一
宽”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但本文认为“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内容不明
确;其没有上升到立法或司法解释的高度;民族地区公安、司法人员理论水平较低,对“
两少一宽”的理解不够。为此,文中指出应增强少数民族公安、司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
综合素质;加强对刑事政策理论的研究,推进民族刑事政策领域的创新。
关键词:两少一宽 刑事政策 司法解释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世纪初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AnselmVonFeuerbach)提出“刑事政策”一
词以来,刑事政策被广泛应用于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同样,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刑事政策的
制定和运用。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推出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这些政策
在预防、减少犯罪和...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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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 发帖数: 22099 | 23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TravisBickle (Travis),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两高新规定 诽谤信息网络转发500次可判刑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Sep 9 10:48:55 2013, 美东)
北京9月9日电 (记者 阚枫、马学玲) 中国“两高”9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
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
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
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
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
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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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发帖数: 31586 | 24 “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昨日,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各
种声音在微博上“炸”开了。截至昨晚6点,就有6.5万多条微博在热议此事。记者从中
发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可能使婚姻价值观、女性择偶观、生育观发生“悄悄”的变
化。
对女孩们来说
要求“男方有房”不如自己努力买房
“ 现在城市中的女孩都把"有房"当成结婚前提,可现在万一离婚,房子可能还是人家
的,自己照样啥也没有,这太"亏"了吧?毕竟在传统习惯下,结婚大多数情况是男人出
房、出钱。”微博上,不少女性网友议论纷纷,“男人的离婚成本太低了。”“新婚姻
法告诉我们,男人不可靠,男人的父母更不要指望,女人婚前自己买套房才是最保险的
!”
共同奋斗
“父母一直希望我找个家庭条件好的男朋友,结婚时由男方父母出钱买房、买车,这样
我就不用当房奴吃苦受累,所以帮我安排的相亲对象都是富二代。”在南京市中华路一
家企业上班的女孩小蓉告诉记者,“之前我觉得父母言之有理,但现在感觉不一样了。
嫁个富二代,如果感情不好,离婚后自己也分不到多少家产,没准还逼得女人连提出离
婚的勇气都没有。这样看来,我还不如找个情投意合的男人,只要他是个...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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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 发帖数: 2396 | 25 新婚姻法南京第一案:妻子一半房产就这么没了
还有比这更巧、更悲剧的离婚案么?8月8日星期一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
还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
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突然落地,于是那套
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庭审时确认丈夫曾两次出轨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相识,而高先生对朱女士的欺骗从恋
爱时就开始了。先是高先生隐瞒了自己曾有一次婚姻的历史,把朱女士从家乡武汉骗到
南京与自己同居,2008年9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朱女士又突然收到了小三发来的短信
,小三称自己是高先生的同事,已经怀上了高先生的孩子,而且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希
望朱女士能成全她的孩子,主动和高先生离婚。理亏的高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加上
父母的劝阻,朱女士第二次忍了下来。
朱女士怀孕后,又在高先生的衬衫里发现了一条女士丁字内裤,高先生再次承认自己吃
了窝边草,和另外一个同事关系暧昧。对于两次出轨经历,在高先生2011年4月20日写
下的保证书里可以得到体现。虽然朱女士...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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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 发帖数: 1272 | 26 今天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再度出台。自从新婚姻法上市以来,便屡屡出司法解释,而种
种司法解释,都是在假借公正平等之名,占女人的便宜。
今天出台几条,其实简明扼要,都是围绕着房产而来。为什么围绕房产而来?就因为中
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男人不断出轨离婚,而离婚最大的障碍就是房产。如今就是排除
房产的障碍,使得出轨的男人们可以肆无忌惮的离婚。
肯定有人认为我说话偏颇,没错,我是偏颇的,但我说几个不偏颇的事实出来。
首先,中国夫妻离婚越来越多,这个是不是事实?
其次,离婚案例中,以男方过错为主,这个是不是事实?男方出轨而导致的离婚,远远
高于女方出轨,这是不是事实?你要说这不是事实,我只能说你罔顾事实。
最后,很多男人出轨后不敢离婚或者不舍得离婚,是不是因为房产分割?恩?是不是因
为净身出户的威胁?
以上三点逆推回去,我再说一次。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就是为男人们扫清离婚的
障碍,请问我说错了么?
有人说,不就是婚前购买房子属于个人么,这很公平啊,没有什么。好的,我举个例子
给你看。
一个男人婚前选了套一百万的房子,首付三十万,贷款七十万,然后和女朋友说,我们
结婚吧。女人当然很高兴,于是嫁给了...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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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发帖数: 2939 | 27 ☆─────────────────────────────────────☆
mynight (一束星光) 于 (Mon Jun 29 11:46:07 2015, 美东) 提到:
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同性婚姻合法的司法判决,同时也点燃了一场大讨论,同性婚姻到
底该不该上升到法律定义去确立它的合法地位?
那位反对的首席大法官,从婚姻的历史定义,阐述了为何同性婚姻“不合法”。 但是
可笑的是,如果婚姻在当今社会,真的要遵从它的历史定义的话,请大法官先生先恢复
“通奸罪”作为它必须的“有益补充”, 要知道,父母通奸对于儿童心理上的伤害远
远大于单亲,如果异性恋婚外情可以大行其道而不受惩罚,比如加州就奉行“无过错离
婚”, 就是由于出轨造成的婚姻破裂不可以申诉惩罚性财产分割, 那么婚姻其实早就
沦落成只是保护共同经济利益的工具而已,那么同性伴侣, 作为人类的一分子,他们
一样有权利要求法律赋予同样的经济利益保护, 现代社会法律的意义在于它应该平等
的惠及“所有适用公民”, 而不是选择性地基于宗教,信仰和个人道德偏好把某些人
的相关利益排除在外。
在我看来,同性婚姻合法,是人类文明的...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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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数: 1 | 28 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
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
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婚姻法》新解释《婚姻法》新解释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
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
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
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图解夫妻债务图解夫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
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
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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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发帖数: 20195 | 29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brihand (brihand),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两高明确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Sep 9 12:39:05 2013, 美东)
中新网北京9月9日电(记者 阚枫 马学玲)中国“两高”9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
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
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
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
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
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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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 发帖数: 12067 | 30 【 以下文字转载自 Headline 讨论区 】
发信人: inews (inews), 信区: Headline
标 题: 《婚姻法》解释引争议 网友称鼓励养小三和离婚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Nov 18 20:26:55 2010, 美东)
刚刚在海口结束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其会议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被高挂在中国法院网上征求各方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
解释出台三天时间,网上已一片哗然,网友惊叹: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分明鼓励养小三,鼓励离婚。网友“小麦微语”感叹:很变态的婚姻法,很纠结的房产问题。
参加了此次会议的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会顾问、中山大学教授鲁英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征求意见稿,很多内容肯定会进行修改的,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部分条款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的原则。”
最大争议:
“小三”索要赔偿,通常没戏?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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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 发帖数: 9656 | 31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5%8D%8E%E4%BA%BA%E6%B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互联网进行网络内容审查,这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由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实施网络内容审查时,在范围、力度和标准等都与绝大多数国家有极大的
差别,故引起大量不同且反差极大的评价。
目录 [隐藏]
1 中国网络审查的背景
2 法律依据与规定
2.1 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2.2 具体依据条款
2.3 法律、法规禁止的网络内容和网络行为
2.4 地方立法
3 中国网络审查的措施
3.1 行政手段
3.1.1 网络监控
3.1.2 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追究
3.1.3 政府及网评员引导网上舆论
3.1.4 实名制与备案
3.1.5 约束IDC与虚拟主机业者及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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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 发帖数: 6800 | 32 中国司法的前世今生
制度设计尤其是一种精英行为
—Michael A. McFaul
一,从重庆说起
重庆打黑终于露出了它的本色,利用公权力摧残社会上的每一个阶层,无论是私
营企业级,警察,官员,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甚至是王立/ 军,只有一个人似乎是最
安全的。但是,他也是不安全的,这种人人自危的状态,就是因为没有法律。难道重庆
实施的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吗?所以,问题出在执行机构上,古人说,徒法不能自
行。说白了,没有执法机器的合理设计,法律的执行就会达不到立法的目的,乃至黑心
和尚念经。
钱穆先生说:我认为政治制度,必然得自根自生。纵使有些可以从国外移来,也
必然先于本国传统,有一番融和沟通,才能真实发生相当的作用。换言之,制度必须与
人事相配合(钱穆1955)。剖析我国的司法制度,不能不从源头开始。
二,北洋、民国的司法
截断众流,先从北洋开始。毕竟北洋是正式走向共和后的第一站。北洋政府强调
“司法不党”。1912年时任司法总长的徐世英饬令“凡未入党者,不得挂名党籍,已入
党者,即须宣告脱党,倘以党籍关系不愿脱党脱离,尽可据实呈明,将现充法官职务即
行辞职。[1]”1920年大...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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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 发帖数: 3365 | 33 初中生发造谣帖转500次被拘 专家质疑入罪条件
2013年09月20日05:27 新京报 我有话说(3,179人参与)
■ 来论
转发500次只是诽谤罪的入罪条件,并非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条件。后者的入罪条件
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据报道,近日,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初三学生杨某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
拘,杨某曾发微博质疑该县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内情,警方认定其“发帖转载
500次以上”。
这一事件之所以引起关注,在于这是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
解释以来,利用“转发超过500次”而刑事拘留“造谣者”的第一案。该司法解释的出
台给了打击网络谣言以刑法方面的依据,因此引发了社会上的广泛热议。这一事件的出
现,恰好给该司法解释提供了一个直观的观察视角。
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
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第五条第二款规
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
使人员...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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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 发帖数: 70028 | 35 “新司解对婚后房产的界定引起争议,并不是因为涉及男女平等,而是把婚姻当成了离异博弈,把家庭当成了生意场,经济财产凌驾于爱情、亲情、人伦之上。若如此,你干吗结婚啊,同居足够了。”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新司解)正式实施的第一天,一位网友在微博上发表的这一句感叹遭遇疯狂转载。在微博上,在论坛里,成百上千网友有这样一种观点:这房子分得这么清楚,干脆不结婚,就同居算了。
网友们的这些话,不巧成为了现实。从8月13日新司解正式实施那天开始,连日来,重庆晨报记者走访主城各区婚姻登记处发现,和以往忙碌的景象相比,结婚登记处变得冷清多了,和实施前的两周相比,去拿“红本本”的情侣,差不多减少了3成,落差最大的区,结婚登记量减少了40%左右。
而与结婚登记量猛然下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忙着证明“单身”的多了不少,找登记处出具单身证明,很多都是忙着去购置“婚前不动产”。而老年再婚夫妇领证也在增多,因为子女不再担心另一方分走父亲或者母亲的房产。
新政半月结婚登记少了3成
昨日上午10:30,天气有些闷热,位于珊瑚公园的渝中区婚姻登记处,前来登记的人不少。好多人都是成双成对地来,不过此行的目的,却有天壤...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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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 发帖数: 70028 | 36 客服:用户只拥有QQ使用权 律师:网络遗产继承无明确司法解释
人不在了,QQ、邮箱、博客以及游戏账号,究竟算不算遗产,能否依法继承?
律师称,网络遗产继承问题相当复杂,至今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老公去世想找回QQ
腾讯:QQ不能继承
不久前,市民王女士的老公徐先生在一场车祸中丧生。徐先生的QQ邮箱里保存了大量有关两人从恋爱到结婚期间的信件、照片。
悲恸欲绝之余,王女士想要整理这些信件和照片,以留作纪念;不仅如此,她也想保留这个QQ号码。
但王女士不知道老公的QQ密码,只好向腾讯公司求助,可交涉后没能拿到密码。
昨日上午,记者拨通了腾讯客服电话。客服人员表示,想要拿回密码,只能按照“找回被盗号码”的方式操作。除提供逝者本人的基本资料和联系方式外,还得提供号码的使用资料、密保资料。此外,家人还得邀请徐先生的QQ好友为其“作证”。待上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后,才能拿到密码。
“人不在了,让我去哪里找这些资料?”王女士很疑惑,为什么QQ就不能继承呢?
对此,腾讯客服人员解释说,根据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达成的协议,QQ号码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只是拥有号码使用权。如果被发现用户长时间不使用该账号将被...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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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 发帖数: 70028 | 37 小广告
女技师
近日,佛山一理发店雇请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检方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后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3被告人无罪释放。佛山中级人民法院答复:广东省高院曾批复,手淫服务不属卖淫行为,不属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而在此前,北京警方根据公安部司法解释,认定了“打手枪”属卖淫嫖娼行为。
针对同一违法现象,两地司法机关做出了不同的解释。这一现象在全国司法界引起广泛关注,也让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在法律适用上也举棋不定。近日,华商网记者对西安市街头的指压店进行了随机暗访,发现这些店均提供“打飞机”服务,有的店方甚至暗示记者,可提供性服务。针对这一现象,西安警方又该如何定性并适用法律呢?
一公里马路散落40张指压消费券
同一违法事实,出现两种不同解释、以及两种不同的法律适用。这一现象,在全国司法界,以及执法层面,都引起了不小震动,有的公安机关甚至表示,有些“举棋不定”了。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在西安,也有这种提供“打飞机”服务的店面。
不知从何时开始,西安市街头多了一种新的按摩店,叫做指压店,或者在传统足浴店的门头上,多了一项服务内容指压。
对于很多网友来说...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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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 发帖数: 61690 | 38 刑法修正案等一批法律法规今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01日00:1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5月1日电(邓永胜) 13项经济犯罪取消死刑、醉驾飙车首次入罪、室内公共
场所禁烟……一批法律法规今起正式施行,其中尤以《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最受关
注。
13项经济犯罪取消死刑 凸显人权保障
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再判处死刑,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注目的一
项修改。
中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
这13项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
化石罪。
有专家指出,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凸显了对生命
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同时,这种修改也符合国际上废除或减少死刑的趋势。
贯彻矜老恤幼 刑法原则确定“75岁免死”
中国刑法一贯坚持对特殊弱势群体...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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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d 发帖数: 2300 | 39 在中关村工作的张先生车险5月底到期,就在之前的一个多月里,他每天都能接到
七八个推销电话车险的电话。让张先生不解的是,这些来自不同保险公司的推销员竟
然都能清楚地报出他的车牌号、上牌日期和车价。
相比之下,刘女士的经历更为不堪。前些天,已经工作两年的她无意间在一家求
职网站上发现了自己两年前投出的简历。她的生日、身高体重、家庭地址、教育经历
、特长爱好等诸多的个人信息一目了然。
“看到网页的那一刻,我感觉自己像是被扒光了衣服,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没
有任何隐私可言。”刘女士说。
毫无疑问,他们是当今社会不计其数个人信息遭泄露的受害者之一。
人民网此前开展了一次有关个人信息泄露的调查,结果显示,90%的网友曾遭遇
个人信息被泄露;有94%的网友认为,当前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非常严重。
是谁让我们变成了没有隐私的“透明人”?
一本万利的“生意经”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审理了一起利用网络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
告人陈玉萍在短短近一年的时间里通过网络买卖个人信息,获利4万余元。
现年27岁的陈玉萍2006年辞职后,在家开网店直到2009年。2009年4月,陈玉萍
因买卖货物申请加入了一个...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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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 发帖数: 55733 | 40
全国人大的法律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
在法律位阶上,立法解释高于司法解释,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冲突时,司法解释自
动无效。
这个是高法释法。不属于立法,不需要人大。高法释法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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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 发帖数: 61690 | 41 专家称遇难船员索赔可能与家属期望值差距较大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17日03:35 中国青年报
“湄公河惨案”发生近两周后,除“谁是真凶”成悬在全国公众心中的大问号外,
“中国船员的一条生命究竟值多少钱”也成为另一个颇引人关注的话题。
根据媒体报道,“华平号”遇害6名船员家属每户获赔13.3万元,“玉兴8号”的部
分遇害船员家属每户获赔10万元。船员家属还希望能根据“国际标准”对死难者进行赔
偿。另有家属代表提出“一揽子赔偿”要求,包括丧葬补助金、抚育金、精神补偿金等
,并希望这些赔偿的程序能尽快启动。
多位海事法学者和律师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遇难船员家属获赔的
只是商业保险金,并非全部赔偿,家属还可向雇主索要工伤或雇主责任赔偿,向凶手提
出人身损害赔偿。但事实上,受制于标准难定、凶手不明等因素,在“湄公河惨案”的
善后程序中,家属的索赔之路荆棘丛生。
船员伤亡赔偿并无“国际标准”
针对船员家属希望按“国际标准”获赔的愿望,受访专家一致表示,所谓“国际标
准”其实并不存在。
“目前没有一个国际公约,来规定船员的人身伤亡,应该按哪...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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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发帖数: 62 | 42 http://www.inxian.com/20110421/24779
斯伟江:正义不在当下 但我们等得到
小铁花儿 @ 四月 21, 2011
【原文首发于《陈有西学术网》,感谢《新世纪》周刊记者“刘长”的整理推荐。本文
篇幅较长,编辑在编发校对过程中如有疏漏,请各位读者即时指正。】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
辩护意见。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
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俗话说,强
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
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
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
,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
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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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 发帖数: 608 | 43 让事实判决,让证据说话,全国人民期待此案水落石出,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文/金易恒
李天一案虽然没有公开审理,但经过梦鸽的努力,依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向
公众透露了形成“李天一案”基本完整的细节和一系列证据,这就为民间判断李天一案
的实质性提供了分析和推理的详实资料。本文将分析控方采集的证据最终是否能形成李
天一等人的“有罪证据链”,探讨谁将最终崩盘!
一,控方证据:
根据已经公开的控方证据(或许还存在未公开证据)来看,主要有以下证据:
1,控告方杨某某报案时的证词以及后续警方作进一步调查时的证词;
2,5位被告的供词;
3,法庭上5位被告的供词;
4,相关证人的证词;
以上为口供证据,其证明力应低于物证。
5,夜半酒吧、金鼎轩饭店、湖北大厦酒店的监控录像;
6,控方杨某某提供的内裤等物证,用作检测与之进行性交的嫌疑人DNA,以科学可
信的证据来锁定与杨女士实际发生了性交的嫌疑人;
7,控方杨某某的医学验伤证明。
5、6、7三项证据为物证,其证明力依法高于口供证据,换言之,当口供证据与物
证一致时,其口供证据可以被锁定为“有效证据”;当口供证据与物证不一致甚至完全
相反时,其口供应被...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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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 发帖数: 61690 | 44 初中生发造谣帖转500次被拘 专家质疑入罪条件
2013年09月20日05:27 新京报 我有话说(3,179人参与)
■ 来论
转发500次只是诽谤罪的入罪条件,并非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条件。后者的入罪条件
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据报道,近日,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初三学生杨某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
拘,杨某曾发微博质疑该县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内情,警方认定其“发帖转载
500次以上”。
这一事件之所以引起关注,在于这是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
解释以来,利用“转发超过500次”而刑事拘留“造谣者”的第一案。该司法解释的出
台给了打击网络谣言以刑法方面的依据,因此引发了社会上的广泛热议。这一事件的出
现,恰好给该司法解释提供了一个直观的观察视角。
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
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第五条第二款规
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
使人...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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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 发帖数: 1382 | 45 薄熙来的咆哮 民众的呐喊(图)
2013-09-27 作者:东方白
图为薄熙来(中)9 月 22日 在北京接受法庭审判,因听到判决后,情绪激
动,旁再加两法警以防意外。(Getty Images)
【新三才首发】9月22日,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薄被判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媒体和坊间纷纷发表评论,分析薄案下
一步走向。香港科技大学社会学部教授丁学良先生认为此项判决的重与轻其实都在于刑
期所针对的罪名指控,而无期徒刑即使宣判了薄熙来个人政治生命的死刑,但并不意味
薄熙来事件的影响就此告一段落。
他还说,那些没有在之前的审判过程中拿出来的证据,如果拿出来的话,即使是按照中
国的法律,枪毙他4次、5次,我想都是可以的。没有公布出来的另外一点牵涉到他勾结
其他人图谋政变。在共产党这个政治体制中,图谋政变也是犯死罪的。还有一点是他在
东北的时候对待FL功学员的酷刑虐杀。薄熙来因此还被加拿大FL功学员告上法庭,近日
此案也已在安省法庭进入庭审阶段。
大老虎不抓 薄熙来当庭咆哮
薄熙来虽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3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但薄案的核心罪行远...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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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 发帖数: 3280 | 46 伊力哈木分裂国家罪案一审辩护词
本案有两个辩护人,第一辩护人是李方平律师,他是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我是在案件
起诉到法院后介入,我作为第二辩护人,以案件程序辩为主。
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
一审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并经得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同意担任其辩护人
。本辩护人同意第一辩护人李方平律师的辩护意见,现在他的辩护意见基础上,补充发
表如下辩护观点。
一、案件管辖权存在的问题。
本案管辖权存在两大问题,一个是侦查机关立案管辖权,另一个是法院审判管辖权。
先谈立案侦查管辖权问题。
从法律文书中发现,本案侦查机关——即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2009年9月20日,就以伊
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立案。
按照《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一章规定,分裂国家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
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这个规定在《...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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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 发帖数: 2449 |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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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信仰自由是被保障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表示
要打击以宗教名义为掩护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1]
目录 [隐藏]
1 定义
2 邪教教派及邪教组织
3 定义争议
4 法律法规和政策
5 附:非法渗透的境外宗教组织
6 注释
7 参考文献
8 延伸阅读
9 外部链接
10 参见
定义
参见:邪教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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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 发帖数: 33885 | 48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就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司法解释从今天
开始施行。
司法解释中明确,我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
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等作业的,也适用本规定。
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
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外国人驾船从海上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进
行捕捞、调查等非法活动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次司法解释对非法进入我国内水的外国船
只与人员,支持行政机关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与
行政处罚;对经驱赶拒不离开、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
法捕捞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我国刑法有关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
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次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海上司法管辖权,对于依法处理海上违法...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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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 发帖数: 55733 | 49 卧槽你丫的无知让我震精了。你根本不知道啥叫司法解释把。你以为周强随便说句就是
司法解释,法官也能解释法律了。笑的我几把都软了。就你妈这种纯法盲 还能发几十
贴讨论司法解释老邢能不玩吗。真心的你妈先去培训下啥叫司法解释你们组织也太无能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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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 发帖数: 9770 | 50 “我想通过这个视频的目的,就是要给自己、为保护自己,免遭不测,留下一些证据。”
视频自述
我想通过这个视频的目的,就是要给自己、为保护自己,免遭不测,留下一些证据。
我想先说的第一个案件,就是在2018年2月份被中央电视台两次报道过的,陕西榆林凯
奇莱公司和西安地质勘察院的合作勘查合同纠纷。
这个案件发生在2003年,当我写判决书的时候,我打开工作柜,准备拿出一审卷、二审
卷的时候,要写判决的时候,我突然发现,厚厚一摞子的一审案卷都在,而二审的一本
正卷和一本副卷竟然不翼而飞了。这个案件多么的重大,如果这个案卷一丢,我可能就
会被开除了。所以当时,我当时就懵了。我赶紧把办公室的边边角角、犄角旮旯全部找
了好几遍,根本就没有见到这两本卷的下落。
我又赶紧跑去向程庭长报告,程庭长倒是表现得相当的镇静,说让我回去再好好找找。
回来以后,我又找了办公室十几遍,还是没找到。我想到了我们院在我们的办公区的每
一层都安装了若干个摄像头,而我办公室门口外正好有一个,在我办公室的走廊尽头还
有一个监控,等于有两个监控。于是我赶紧找到程庭长,要求调取监控摄像,查看我丢
卷的那几天到底有没有什么人到我办公室...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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